1、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本办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2、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体有哪些?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什么?
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4、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各自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具体指什么?配置的流程是什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行预算管理,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随部门预算同时上报,由市财政部门审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6、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必须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然后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经批准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审批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如何进行维护管理?
可通过预算安排的形式适当补充单位国有资产维护经费。严禁未经审批对办公用房进行大中修,确需进行大中修的,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实施。
8、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什么?有哪些方式?具体有哪些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其处置范围包括:(一)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或已达到国家、省、市规定使用期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二)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三)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四)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五)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或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七)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可持有市财政部门处置资产的批准文件,向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9、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如何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含股权)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不含处置资产发生的税金及附加、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10、行政事业单位在实际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方可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此款所称“实际完成”的含义是什么?
调拨资产,指完成资产移交、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并取得调入方接收凭据;
报废资产或者报损实物资产,指完成资产变卖或者交存手续并取得变价收入或者交存凭证;
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置换资产,指取得转让(含出售、出让)价款、置换资产、置换资产差价并完成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11、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哪些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进行评估:(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管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的评估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支付。其余资产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
12、行政事业单位有那种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具体的流程有哪些?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13、相关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有哪些?
市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市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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