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采暖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采暖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菏发改价格〔2021〕3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和目的

进入采暖季,国内天然气供应趋于紧张,上游企业对省级门站价格上浮比例进行了调整,我市城市综合门站价格随之上浮,上浮幅度与非采暖季相比上浮为38.05%,已达到我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规定的联动启动条件(8%)。11月2日省发展改革委调度采暖季天然气价格时,要求居民用天然气不允许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要适应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到位。为及时疏导我市各燃气企业购销价格矛盾,缓解燃气企业成本增加压力,促进燃气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城镇燃气正常供应,参照往年采暖季非居民管道天然气调整模式,市发展改革委进行了调研、论证、测算,组织企业座谈。同时,比对全省其他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即,全省10市已调整,执行价格最低的市(枣庄市)为4.13元/方;2市正在走程序,测算价格最低的市(东营市)为4.14元/方;3市正在测算,暂未出测算价格。

二、《通知》出台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以下简称《联动制度》第二条“联动方法”规定: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综合城市门站价格涨跌同向联动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城市门站价格涨跌同向联动调整,第三条“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规定:在联动周期内各公司的加权平均购进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按购进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2021-2022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97元/立方米调整为4.1元/立方米。

(二)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等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继续按居民类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的平均价格执行,即2.77元/立方米。

(三)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并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采暖季结束后15日内,市城区燃气公司将采暖季管道天然气购销票据报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校核。

(四)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菏发改价格〔2021〕18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调价原则

进入采暖季后,管道非居民天然气山东省门站价格今年第4次上浮,且上浮幅度较大。为及时疏导我市各燃气企业购销价格矛盾,缓解燃气企业成本增加压力,促进燃气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城镇燃气正常供应,本次调整天然气价格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依法、依规疏导原则。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城镇管道燃然气销售价格定价权为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权限项目,市县可对本辖区内城镇管道燃然气销售价格进行定价。同时,我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已经听证,并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并在有效期内,为此,本次调整符合该规定有关要求,可进行疏导。

(二)坚持保民生、保底线原则。根据据测算成本情况,本次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只对达到联动启动条件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同向联动调整,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因未达到联动条件本次不做调整,上浮幅度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累计计算。执行居民价格的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设施、养老等社会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继续执行居民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平均价格,确保民生用户正常运转。

(三)坚持长远发展、共同发展的原则。本次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综合考虑了城燃企业和下游企业承受能力,联动幅度没有全部调整到位。与非采暖季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相比,本次每方上浮1.13元,终端销售价格为4.1元/方,上浮幅度为38.05%。同测算成本相比,每方少调整0.36元、低于上浮幅度12.11%。并决定在取暖季结束后,根据实际成本情况,再做进一步疏导,如未调整到位,将未调整部分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累计计算。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政策文件: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采暖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