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采暖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牡丹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开发区、市高新区经发部,市城区各天燃气经营企业:

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和《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通知》(菏发改价格〔2019〕23号)有关规定,根据上游城市门站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牡丹区、市开发区和市高新区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2022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97元/立方米调整为4.1元/立方米。

二、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等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继续按居民类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的平均价格执行,即2.77元/立方米。

三、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并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采暖季结束后15日内,市城区燃气公司将采暖季管道天然气购销票据报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校核。

四、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菏发改价格〔2021〕18号文件同时废止。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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