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1〕56号)精神,为优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发挥价格杠杆配置资源、引导行为作用,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供给,市医保局会同市卫健委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调整;同步根据《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库(第二版)》对《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和修订眉山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眉市医保发〔2021〕14号)文中附件《眉山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部分项目价格进行修订,制定了《关于眉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调整和修订的通知》(眉市医保发〔2021〕24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我局起草《通知》前,认真学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1〕56号)和《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库(第二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收集意见、数据测算、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并参照成都等地相关政策联合市卫健形成了《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结构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内容
按照“合理确定调整总量、在价格调整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原则,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降低物耗占比高的项目价格。共计调整148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第二部分明确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内容
根据《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库(第二版)》,结合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运行实际情况,对《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和修订眉山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眉市医保发〔2021〕14号)文中附件《眉山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部分项目价格进行修订,共计修订12个项目。
第三部分明确文件执行时间和范围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0日0时起执行,适用于我市各类公立医疗机构。
第四部分提出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统筹实施。各县(区)相关部门、各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务必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工协同实施,确保政策平稳执行。二是改革联动,确保效果。医疗机构应持续优化内部收入结构,不能突破医疗总费用、次均费用等控制标准;医疗机构应完善薪酬制度。三是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政策的解读工作,加强对相关问题的预研预判,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全力确保社会稳定。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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