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听说过“砍头息”吗,在支付平台借款应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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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支付机构为“砍头息”提供资金流转渠道引投诉

陈某诉称,其于2019年7月27日在某支付平台上一款名为“某某包”的平台上借款2500元,实际到账1750元,期限为6天,从借款金额中提前扣取利息,属于典型的“砍头息”,而该支付机构依旧为其提供资金流转渠道。经调查发现,“某某包”是某支付平台下的一款消费分期贷产品,通过刷卡或扫码实现“先消费,后付款”的透支消费服务,为消费者提供额度5万元,日息最低万分之三,最高期限12个月的借款。在第三方的投诉平台上,关于“某某包”的投诉有1161个,涉嫌无故扣款、砍头息和高额手续费及利息等问题。

陈某拨打该支付机构客服电话,客服表示本支付机构不会无故扣除用户款项,借款协议内容由商家制定,请陈某仔细阅读,并称先行扣取一部分资金作为风险补偿的保证金,需陈某自行和“某某包”商家协商解决。目前,陈某通过第三方投诉平台维权,投诉尚在处理当中。

法律分析

某支付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履行商户资质尽职调查义务

本案例中,按照监管规定,某支付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履行商户资质尽职调查义务,确保“某某包”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履行承担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如监测发现其存在规定的“异常交易”情形,应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措施。

1.《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风险评级、交易验证方式、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商户类别等因素,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欺诈、套现、洗钱、非法融资、恐怖融资等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措施。”

2.《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第七条规定:“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规定:“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案例启示

加强交易风险管理和交易监测,营造良好的支付环境

1.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移动支付安全宣传工作,普及移动支付相关知识,增强客户金融安全维权意识。

2.金融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履行商户资质尽职调查义务,并加强交易风险管理和交易监测,营造良好的支付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3.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提升法律素养。

互动问答

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此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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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本文互动策划:重庆银行消保部 罗帅 鲜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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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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