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规范推进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二、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 号),农业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 号)和《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三、出台目的:进一步加强全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保障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四、重要举措
1.强化组织领导
在全区“撤村建居”一盘棋下,结合此次产权制度改革自查提升工作,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多次召开涉农街道负责人参加的相关会议,安排部署产权制度改革扫尾工作,并多轮督导、调度自查提升工作进度,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和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为圆满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2.健全工作机制
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历下农产权发〔2018〕2号)要求,由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在此次产权制度改革自查提升工作中,指导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等工作机制,协助村居完善资产运营、权能拓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产权制度改革自查提升工作问题整改到位,并与区委组织部协调,将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列入2020年度考核内容,并给予较高赋分。为不断壮大集体经济,有效发挥经济经济组织作用,区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了《历下区村级集体资产分账管理指导意见》,有效规范了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各自权利义务。
3.统筹处理问题
(一)清产核资方面。通过“三资管理平台”和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管理系统,结合正在开展的20个村(居)2017-2019年度的“三资”审计工作,核查清产核资数据准确性;通过档案资料整理检查工作程序是否到位,对工作中存在认识不到位、程序不严谨、工作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确保农民群众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受益者。
(二)成员确认方面。根据要求,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街道、村(居)分别制定了相关文件,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合法、群众认可”和“宜宽则宽”原则,结合村情民俗,稳妥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坚持“法定成员”依法而定、“议定成员”群众议决,坚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坚持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求政策规定与群众合理诉求的有机结合,无对农村妇女以及符合条件的外来落户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歧视性条款,成员身份确认程序完备,最大限度保障广大群众的利益。通过自查评估全区20个村共核减257人,增补6人。
(三)股权设置方面。积极发挥群众的改革主体作用,充分挖掘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聪明才智,在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工作中,按照《历下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指导意见》,最大限度尊重群众意愿,鼓励村居创新股权设置方法,采取区别化设置股份(份额)等方式,有效解决不同群体的多样化诉求,股权设置各环节均严格履行了民主程序。
(四)组织建设方面。全区20个村居,成立了15个股份经济合作社,5个经济合作社,积极提倡首届合作社班子由村居两委兼任、董事长(理事长)由村居书记兼任,提倡村民(居民)代表平稳过渡为股东(社员)代表、监委会平稳过渡为监事会。各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建设严格规范,情况良好,组织章程制定严谨、三会(成员大会、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设置齐全、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例如:丁家村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就有关文件进行了修改,有力保障产权制度改革在稳定、有序的轨道上进行。
(五)权证发放方面。按照历下区登记赋码工作进度,全区20个村已全部发放集体经济组织证书,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公章刻制、银行开户、股权证发放等工作。
(六)管理制度方面。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财政局、司法局、民政局联合行文,印发了《历下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我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能力,确定了村(居)财务审批权限,加强了对村(居)集体资金收支监管;各街道指导村(居)建立了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资产股权等管理制度,并依据以上规章制度开展相应经营、管理、分配活动。
(七)档案管理方面。根据省、市档案管理文件精神,制定了《历下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并邀请区档案局对各街道进行了档案整理的专题培训,指导各街道将改革工作各个阶段形成的文字、影像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及分级保管留存。预计9月底完成。
(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及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拓展方面。在各集体经济组织运营后,立足区发改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产业布局规划的部门优势,依托各村居地域资源和区位特点,积极推进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各类资源与历下区产业布局规划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增资和农民增收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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