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营造更优营商环境,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要求

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市监食二字〔2018〕143号)。

三、出台目的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针对经营规范的食品经营企业,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批,不断完善许可工作体系,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四、重要举措

坚持创新突破原则宽进严管原则规范诚信原则形式审查原则对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形式审查制度,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办理。申请人书面承诺按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建设,符合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许可机关1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将许可信息推送给相关监管部门,由各监管部门承接相关监管职责,并对其承诺事项进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如若违约不属主观故意的,责令限期整改。准予一次整改机会, 整改时限20个工作日。属主观故意的或者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之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法做出撤销相关许可决定,交由做出行政许可部门撤销相关许可,并在3年内不受理违法承诺者的许可申请。 将违反承诺失信行为的企业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由行政许可部门在网站或新闻媒体进行公示该违反承诺者的失信行为。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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