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土地集约利用,用好“亩均效益”指挥棒,向地下要空间,向空中要效益,调动工业企业“空间换地”的积极性和可操作性,拓宽中小微企业发展空间,实现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再创发展新优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动全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范围界定

  “工业楼宇”是在合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及含有工业用途的混合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研发用途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工业楼宇不同于传统模式下在单层工厂中进行生产,而是转为在多层厂房中进行企业的生产、办公、研发、设计的新型工业发展模式,将极大地提高工业空间利用效率。

  二、产业发展方向

  引导我市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向工业楼宇集中,重点发展智能装备、智能家居、环保装备、绿色食品、时尚服饰等优势产业,航空航天装备、轨道交通装备等先进制造业和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鼓励 IC 设计、AI  设计等工业设计,投融资、科技研发、检验检测、外贸进出口结算等生产性服务机构进驻,助力企业发展。禁止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不符合厂房建筑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工业楼宇。禁止进入工业楼宇的企业生产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类产品。

  三、开发建设和运营的投资主体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各类投资开发公司、国有平台公司、民营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多元化资本参与工业楼宇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

  (二)鼓励持有工业用地产权的企业,按照工业楼宇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投资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

  四、开发建设基本要求

  (一)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开发面积:占地 100 亩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

  (三)阜安街道办事处、中云街道办事处、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及上合示范区、青岛大沽河省级生态旅游度假区容积率不低于2.0;其他区域容积率不低于1.5。

  (四)严格规划功能分区,每个分区均应符合交通、消防、 环保、人防、安全等技术规范要求。

  五、功能配套要求

  (一)工业楼宇中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结合区域规划设计要求,做到建筑外立面色彩、造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产业用房原则上不得低于3 层,首层层高不低于4.5米,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工业楼宇必须满足入驻企业水、电、气、网络、交通、统一办公等生产需求,并满足必要的职工食堂、停车、仓储物流等生活服务需求。

  (四)工业楼宇应当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帮助入驻企业代 办各类涉企服务事项。

  (五)工业楼宇开发投资企业须组建或聘请有资质的公司实 施统一的物业管理,参照物业管理有关政策,履行相关职责。

  六、自持比例及分割转让要求

  (一)新建的工业楼宇项目,开发投资企业必须自持总建筑面积的15%以上;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建的工业楼宇项目,企业必须自持总建筑面积的 30%以上。其中非生产性建筑面积必须全部自持,自持部分只能自用或出租。

  (二)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参照商业开发模式,办理(预)销售和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按栋、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登记。栋、层等的固定界限依据经批准生效的建筑设计文件确定。最小分割基本单元为:生产性用房原则上不低于500 平方米,生产性服务业用房原则上不低于100 平方米(需满足消防安全、设施配套的要求且符合登记最小单元的条件)。

  (三)规范转让对象,工业楼宇建筑物的受让人应是在胶州市依法注册、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生产性企业、研发机构和生产性服务机构等法人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购买。工业楼宇建筑自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5 年内不得再次转让(企业破产倒闭的除外);5 年后确需转让的可由工业楼宇开发投资企业按约定价格优先回购,放弃优先回购的可以转让给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法人单位。

  (四)严格用途管制,经批准分割转让、整体转让或自持部分,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性质使用,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

  七、扶持政策

  (一)工业楼宇项目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依法开工建设的,根据实际达到的建设节点,按照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金额(不含供水、燃气、供热)的最高不超过100%比例予以扶持奖励。各项目在建设进度达到正负零,同时达到纳统条件后,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的50%;建设进度达到结构主体封顶,申请拨付至扶持奖励资金的80%;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拨付至扶持奖励资金的100%。

  (二)工业楼宇项目引进企业新获得国家、省、青岛市级奖励(规上企业、工业互联网发展、创新平台建设、首台套、专精 特新小巨人、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所获奖励额度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0%的奖励。

  (三)工业楼宇项目建筑面积在20 万-40 万平方米(含40万平方米),按每平方100 元奖励工业楼宇开发投资企业;建筑面积超过40 万平方米,按每平方200 元奖励工业楼宇开发投资企业。分五次拨付奖励:当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拨付奖励资金的20%;当项目成交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的70%后,拨付奖励资金的20%;当企业入驻率达到70%后,拨付20%,连续三年。

  (四)为鼓励镇街收回盘活闲置或低效用地,对于成片收回盘活200 亩-400 亩(含400 亩)闲置或低效用地并用于建设工业楼宇的项目,设立与所收回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 相同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相关项目所在镇街。

  (五)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建的工业楼宇项目,对通过租赁企业自持的生产性厂房而入驻工业楼宇发展的企业,按80 元/㎡/年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租赁费补助。

  (六)支持企业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厂房,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针对购买厂房的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在首付比例、贷款期限、贷款额度以及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

  (七)有关事项补充说明:

  1. 工业楼宇项目的经济社会贡献应达到所在区域的相关要求。

  2. 以上所有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3. 对产业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补链、延链、强链引领性强的工业楼宇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4. 违反本《意见》规定,违规转让或改变功能用途的,经市职能部门认定,不享受或取消各类扶持政策。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胶州市加快工业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负责全市工业楼宇开发建设、协调推进、政策兑现、重大问题会商等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工业楼宇经济推进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推进工作。

  (二)完善审批机制。制定出台《胶州市工业楼宇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流程,规范项目政策兑现。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缩短审批周期,全力支持和保障工业楼宇工作顺利开展。工业楼宇建设应依法办理规 划许可、用地审批、消防安全、能评、环评等手续,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法建设行为。

        (三)强化服务引导。各镇街、功能区要重视工业楼宇经济发展,优先保障工业楼宇项目用地需求,做好跟踪服务。鼓励招商部门新引进项目优先入驻工业楼宇发展,对落户工业楼宇的项目,在招商引资考核中予以适当倾斜。支持工业楼宇项目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办公、金融服务、技术开发、政策性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

          本意见自 2022 年2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止。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新型产业用地和科研用地开发建设工业楼宇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胶州市加快工业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pdf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12 月 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下载: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word版)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pdf(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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