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部分服务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国网莱芜供电公司: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部分服务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84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5日

         济发改价格20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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