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精神,积极落实济南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回应公众关切,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济南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9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推进政务公开制度规范化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推动政务公开贯穿权力运行、政务服务、执法监督全过程,实现政务公开标准化、制度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
二、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
加强重要政策、重点工作、重大事件发布和解读,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围绕市民心声、热点回应、网上舆情、网上信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紧紧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工作,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做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窗受理”、“一链办理”、重点高频民生事项“掌上办”等方面的信息公开。提高政务公开质量效果,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
三、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1、环境空气质量。加强全市空气质量预报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水平,及时向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实时数据和预测预报信息。
2、水环境质量。加强水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按月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排名情况。
3、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和辐射环境质量。加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核与辐射环境质量信息。
(二)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受理、拟批复和批复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公开环评报告全本和批复文件。
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依据、办理程序及受理、审批信息的公开。
监督全市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公开,依照《排污许可条例实施方案》规定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申请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信息。
(三)加强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1、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布全市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情况。及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联网运行及信息公开的抽查情况。
2、环境执法信息。按要求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等各专项执法检查有关情况。推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公开监察执法信息。公开行政处罚等信息。
(四)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明确接收、登记、办理、调查、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责任,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分析研究,规范答复内容、答复形式,强化答复内容的保密审查,依法及时做好答复工作,均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五)做好行政权力事项公开
深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公开,根据权责事项取消、下放、承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过门户网站、“信用济南”等平台公开“双公示”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在政务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结合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切实把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培训,精心安排培训内容,增强政策把握能力和专业素养,提高指导和推动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监督考核工作。建立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政务公开发布机制,对政务公开任务进行量化分解。加大政务公开发布情况通报力度,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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