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关于印发《李沧区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李沧区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李沧区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城市燃气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燃气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李沧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李沧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李沧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公用系统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负责,企业为主,政府协同,专业处置,公开透明。
  1.5风险评估
  全区共用燃气用户近17万户,管线约220公里。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置中也极可能产生爆炸、火灾、中毒、污染、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损失、居民生活带来不便等危害。
  管道天然气存在因以下原因可能导致事故:燃气设施操作不当、老化、故障、不可抗力、施工或第三方损坏等因素导致燃气供应中断,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威胁城市公共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
  1.6事件分级
  燃气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
  1.6.1一般燃气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燃气突发事件为一般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2)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1.6.2较大燃气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燃气突发事件为较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1.6.3重大燃气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燃气突发事件为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1.6.4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
  2.组织体系
  2.1区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区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燃气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建管局局长、燃气企业领导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建管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区城管执法局、公安李沧分局、交警李沧大队、环保李沧分局、李沧消防大队、崂山气象局、区总工会、相关街道办事处、燃气企业的主要或分管领导。
  2.1.2主要职责
  组织指挥区内燃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综合分析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正确研判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按分级响应的规定,做好处置协调工作。
  2.2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建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建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执行指挥部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督促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协调工作;定期组织修订《李沧区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协调预案演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业务培训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相关信息发布,指导、协调有关新闻报道和舆情处置等工作。
  (2)区民政局:指导事发单位或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安置,视情组织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其监督使用。
  (3)区财政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我区应承担的应急处置经费的落实及使用。
  (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事件中我区参与事故救援遭受伤害的救援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救援人员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5)区建管局:负责收集汇总、报送城市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协调燃气企业等相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
  (6)区商务局:协调我区有关商业企业落实受灾群众、现场处置人员餐饮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7)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受伤人员心理疏导等工作。
  (8)区安监局: 根据区政府指派组织、协调、参与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10)公安李沧分局: 负责维护城市集中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实施燃气突发事件衍生、次生的火灾等灾害的险情控制、救助被困人员等工作。
  (11)交警李沧大队: 根据情况实施交通管制,保障事故现场救援抢修道路畅通。
  (12)环保李沧分局: 负责事故期间,环境污染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
  (13)李沧消防大队:参与燃气事故消防处置和救援。
  (14)崂山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
  (15)区总工会: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16)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人员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协助做好相关的后勤保障工作。
  (17)燃气企业:负责燃气事故抢险抢修,保障燃气供应及事后恢复工作
  (18)各相关管线单位:事故发生时,及时到现场对本单位负责的管线进行交底。
  (19)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区政府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3.监测预警
  燃气企业须对可能引起燃气事件的自然灾害、燃气设施使用年限将近等影响因素进行研判、处置,对使用年限将近的燃气设施加强防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 预防
  各燃气企业、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预测
  各燃气企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历年燃气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情况,及时对隐患信息进行预测判断,必要时请相关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迅速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预先判断和把握,为下一步采取预防措施提供依据;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3监测
  各燃气企业、管线单位,建立完善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依托12319、96556各级值班室和举报投诉电话,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对气象、地震、国土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传播,提出防范应对要求。
  3.4预警
  3.4.1预警分级:参照青岛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预警分级
  3.4.1.1蓝色预警(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蓝色预警:
  (1)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2)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可能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4)经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一般燃气突发事件。
  3.4.1.2黄色预警(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黄色预警:
  (1)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4)经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较大燃气突发事件。
  3.4.1.3橙色预警(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橙色预警:
  (1)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4)经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3.4.1.4红色预警(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红色预警:
  (1)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2)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因上游天然气输配设施故障、上游气源严重不足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时;
  (4)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
  (5)经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情形。
  3.4.2 预警监测与发布
  3.4.2.1预警监测
  燃气企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对天然气管道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有关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对一般以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核实研判后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
  3.4.2.2预警发布
  燃气企业、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企业经监测、预测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或区委宣传部,区委宣传部接到信息后,应立即上报或组织协调有关信息发布部门布预警信息,同时报告区政府应急办。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燃气企业应当对预警信息立即作出处置,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按职责做好应急防范处置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势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3.4.3 预警响应
  接到预警后,事发地燃气企业、事发单位、能源集团、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做出响应,根据可能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听从上级指挥,按照预警要求做好相应前期处置工作;
  (2)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及时上报信息;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4预警变更、解除
  接到应急变更信息后,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调整的工作措施。接到预警解除信息后应及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受理报告和向区政府及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燃气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越一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区政府。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实并在4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向区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40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上级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进行报告。
  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企业、事发单位先行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可能引发后果以及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发单位、燃气企业、街道办事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按照预案分工和部门职责,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接报的街道办事处、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组织燃气企业、能源集团专业人员及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5.2应急响应
  5.2.1响应分级
  (1)一般燃气突发事件(Ⅳ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单位、燃气企业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应率先实施前期处置。根据突发现场实际情况,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进行协同处置。
  (2)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相关人员应迅速赶到事发现场,积极配合事发单位、燃气企业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实施前期处置,及时报告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同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接受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和上级部门指挥,开展相应的救援工作。
  5.3指挥与协调
  (1)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区政府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2)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主要领导到场协调指挥先期处置,接受市政府领导及上级相关部门领导的协调指挥。
  5.4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 由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由青岛能源集团、区建管局、区卫生局、公安李沧分局、环保李沧分局、李沧消防大队、青岛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交通治安组:由公安李沧分局牵头,交警李沧大队、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指挥部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管局、区商务局、燃气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应急物资、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及现场处置人员食宿保障;提供应急所需交通工具、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
  (5)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协调,收集相关信息、协调有关媒体单位,对外正面报道和宣传有关信息及新闻发布。组织好区内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6)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受伤人员救治方案,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5.5应急处置措施
  5.5.1基本处置措施
  (1)处置燃气超压供气、泄漏、火灾、爆炸的措施
  燃气经营企业、事发单位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关闭相关阀门并及时放散相关区域的燃气,对燃气浓度进行实时监测。设置警戒区域,疏散周围群众,转移重要物资,消防部门负责灭火,并对事件现场泄漏形成的气体进行稀释驱散,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根据抢险救援预案和事件现场情况,协助事发单位及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现场处置,公安和交警部门对事发现场无关人员和交通车辆实施管控。事发单位、燃气企业应及时对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恢复。
  (2)基本用气保障措施:以燃气企业和事发单位为主体,保障燃气用户和居民生活基本用气保障,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监督协调。
  5.6 扩大响应
  如果燃气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燃气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领导同意,向市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5.7应急联动
  燃气企业之间应相互联动、燃气企业与能源集团及街道办事处、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相互联动,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社会力量调动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8 社会动员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9 应急结束
  当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上级相关部门或事发单位(企业)发布的应急处置结束信息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
  6.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3保险理赔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6.4 调查评估
  (1)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要组成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损失、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2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5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单位、燃气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对超出协调配合范围的应向上级部门反映,寻求解决办法。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区委宣传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相关街道办事处、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应急保障
  事发单位、燃气企业、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受影响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用气。
  8.1 应急物资、设备、救援队伍保障
  燃气企业、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及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
  各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应急供气保障体系,确保在燃气突发事件发生时,为重点用户和灾区居民用户提供基本用气。
  8.3 交通保障与管制:公安交警负责保障应急道路畅通,确保救援人员、物资及设备及时到场。
  8.4 治安保障
  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8.5 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8.6 生活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居委会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8.6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 由区、市政府分级负担。
  区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9.宣传培训教育和演练
  9.1宣教培训
  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9.2预案演练
  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保存备查。至少每2年应进行1次燃气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大型规模的演练可以邀请相关街道办事处、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社会群众、媒体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参与,并将演练资料副本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附则
  10.1责任追究
  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0.2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并按规定向区政府备案。各街道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办备案。
  10.3预案修订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李沧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0.4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预案有效期五年。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