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一)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及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等;

  (二)资产投资:基本建设、购置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等;

  (三)产业投资:投资产业项目;

  (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公司章程;

  (三)突出主营业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突出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

  (五)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

  (三)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

  (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七条 企业监事会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管理,企业应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凡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项目从严监管。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重点投资业务领域;

  (二)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和实施进度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董事会及类似决策机构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说明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审查后,除需要进行特别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第十条 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企业监事会。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报告应包括企业总体投资完成情况、完成投资计划比重、工程的形象进度等。

  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专注于主营业务发展,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投资。企业对主营业务投资,须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和市级国有资本运营发展战略规划。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并形成会议记录。

  企业投资项目决策要严格落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报告、确认管理制度,其中重大投资项目确认后请示市政府。

  (一)报告。对实行报告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将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并提交项目相关材料。

  (二)确认。对实行确认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对企业请示确认的投资项目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做出书面回复。对于需要聘请专家论证或者咨询机构评估或者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的,经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或市级部门提出意见后,作出书面回复。对请示市政府的重大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收到市政府意见后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四条 实行报告制的投资项目:

  (一) 已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除需要确认之外的投资项目;

  (二) 虽未列入年初计划,但属市级以上政府指令性项目。

  第十五条 需要报告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报告文件(包括投资必要性、项目情况、投资主体概况及项目实施周期、投资估算、效益分析、投资风险、中介机构报告等);

  (二)公司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

  (三)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实行确认制的投资项目:

  (一)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二)虽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净资产15%的;

  2.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5%进行投资的;

  3.长期股权投资(含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4.境外投资项目;

  5.企业整体搬迁项目;

  6.非主业投资项目、市外投资项目。

  7.需要请示市政府的项目。

  第十七条 需要确认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确认请示文件(包括投资必要性、项目情况、投资主体概况及项目实施周期、投资估算、效益分析、投资风险、中介机构报告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股权投资为投资分析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

  (三)公司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

  (五)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

  (六)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九)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突出主营业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

  (五)履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

  (六)选聘中介机构资质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在未向市国资委报告或未获书面确认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二十条 确认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申请延期和注销的,原确认文件自行作废。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已经确认或报告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相关意见。

  (一)对投资额变化超过5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二)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第五章 企业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投资决策程序,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企业要按照推行“三重一大”决策全程记实、终身负责制度要求,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基本程序情况,特别是集体决策会议所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完整、详细记录,并由参与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资产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投资全过程的管理。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后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重大投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按规定加强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管理。企业需要报告的投资项目及经营管理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负责备案;企业需要确认的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程序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企业对投资项目后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应报未报,以及与报告、确认的项目有重大差别而企业未报告市国资委的,市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企业须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投资管理水平。企业对经市国资委确认的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保障指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确认文件的,市国资委将撤销对该项目的确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建立完善投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投资额度变化超过50%且未经省国资委确认的项目,企业须进行自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市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追责。对企业不按“三重一大”决策规定集体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可责令其限期纠正、通报批评;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规定,予以相应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企业章程明确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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