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1〕14号文件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21年2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的具体内涵,理顺了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与绩效工资管理之间的关系。
二、决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58号)相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三、出台目的
为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有关要求,明确我省贯彻落实意见。
五、重要举措
(一)明确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规定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调控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明确事业单位承担的财政科研项目、通过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包括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中用于人员绩效支出的部分,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调控基数。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要到当地科技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相关人员绩效支出按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进行管理。
(三)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具体规定,并做好现金奖励统计报送工作,确保政策平稳、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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