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5年我省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政府部门不再组织评审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再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高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改革实施以来,经两次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职称自主评聘极大调动了高校与教师的“两个积极性”,得到高校和教师的广泛支持和认可,为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2020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进一步完善高校教师评价机制,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提出要求,特别是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自主制定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评审文件,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职称评审办法应包括教师评价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规则等内容”。根据我省的改革实践和《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结合工作调研和“双随机”检查中发现的我省自主评聘权下放后,部分高校工作机制不完善,实际操作不规范等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着眼于进一步提升高校自主评价的质量,加强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聘任工作监管和优化评聘服务,共同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举措,杜绝“放而不管”,构建评聘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监管有力的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制度。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以国家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为指引,在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精神,全面总结我省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自2020年底,联合省教育厅先后开展对省内部分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调研,集体学习研讨北京、广东、湖南、湖北、四川等省市高校教师职称评聘管理工作政策文件,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等方式充分了解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之后,通过专家座谈论证、发文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省内高校、各市人社和教育部门以及有关教师、专家代表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最终稿。2021年10月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完成审签程序,联合印发。
三、主要创新措施
《管理办法》共分6章22条,明确了我省高校职称自主评聘的基本内容、基本原则、评聘基本标准、评聘机构、评聘程序、监管职责、监管方式、处理方式、适用主体、施行时间等内容,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一)破除“四唯”倾向,创新高校评聘标准。《管理办法》坚决破除“四唯”倾向,加大创新成果、效益评估、专利发明的权重,确定体现人才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以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为核心内容的职称评聘标准。一是明确高校职称评聘的底线标准。高校职称评聘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我省岗位聘用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这是高校职称评聘的底线。二是改进和完善高校职称评聘标准。注重多元评价,制定高校职称评审的指导标准,将师德表现作为自主评聘的首要条件,突出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岗位业绩贡献,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三是采取“多维”评价方法。基础科学研究领域,开展以同行评议的定性评价代替量化评价,以“科学研究全周期评价”代替定期评价,鼓励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鼓励高校教师“十年磨一剑”。创新海外人才评聘标准,在海外取得的业绩可作为评聘的参考依据。创新高校人才评价方式,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打破高校人才评价“一步一步爬台阶”,允许越级申报、评聘。同时,探索实施专家举荐制,多元评价人才。
(二)防范“暗箱操作”,明确评聘机构组成及职责。《管理办法》聚焦防止“少数人说了算”等问题,要求高校成立竞聘上岗领导小组,组建职称评聘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职称评聘工作,全面保障广大教师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是明确职称评聘委员会的组成机构和组织人员。职称评聘委员会由高校负责同志、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也允许邀请主管部门或校外专家参加,提高了职称评聘的科学性、代表性。委员会下设考核组、学科评议组,对院(系)所推荐的人选进行考核、评议,作为聘任的依据。二是明确职称评聘工作机构的职责。考核组负责考核参评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素质表现等;学科评议组负责评议参评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能力。同时,允许不能独立评聘的高校采取联合评价、委托评价等评价方式。
(三)针对“操作不规范”问题,严格评聘工作实施程序。《管理办法》建立以公布岗位信息为开始、以聘任为结束的职称评聘完整闭环,实现了以科学规范的程序管人、管事、管评聘。一是建立职称评聘标准的制定程序。高校制定或修订岗位评聘标准,首先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再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需要报同级人社、教育部门存档备查。二是建立严格的自主评聘程序。高校自主评聘需要经过七个环节:即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推荐公示、考核和评议、确定拟聘人选、聘前公示、集体研究确定。同时,为保障高校用人自主杈,评聘结果仅在本单位有效,流动到其他单位的高校教师,需要重新评价或确认。
(四)加大监管力度,明确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管理办法》全面加强高校职称评聘的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暗箱操作、因人设岗等违规问题,为高校人才脱颖而出、茁壮成长创造更加优异的土壤。一是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双随机”监管方式,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随机抽取高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减少监管人员寻租机会,提高监管效能。建立“阳光监管”方式,竞聘前30个工作日公布评聘标准,聘任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建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公示制度,完善公众举报受理系统,引导高校教师参与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严肃查处评聘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评聘政策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责任人,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严肃查处违反自主评聘政策的高校,对组织不力、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教育、人社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适用范围及生效时间
《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校。设区的市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及其他自主评聘单位可以参照执行。高校范围内除高校教师职称外的其他系列职称,参照本办法执行。
《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为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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