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在市县参加养老保险关系成建制转移有关
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名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在市县参加养老保险关系成建制转移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39号)
二、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当在省本级参加养老保险。从我省的情况看,部分中央单位如部分市县的气象局因在市县参加了机关养老保险试点,所以随当地启动了机关养老保险改革。2020年2月,中央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在省本级启动养老保险改革,上述单位开始在省本级参保,停止在市县缴费,由于转移办法尚未明确,原来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暂时封存,本通知出台前此类单位的转移办法尚未明确。
三、决策依据
2021年2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函〔2021〕9号),第一条规定了跨统筹范围整建制划转的办法。
四、出台目的
为积极推进中央单位属地参保成建制转移工作,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函〔2021〕9号),经省财政厅同意,出台本通知。
五、转移范围及方式
转移范围为2014年10月之后在市、县曾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已在省本级参保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转移方式是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职业年金已归集至省级,不另行划转。
六、业务流程
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确认转移范围内的单位及人员名单,经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后报省社保中心。省社保中心通过省集中系统将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参保信息迁移至省本级。
省社保中心核对迁移信息后,向各市下发成建制转移联系函,各市根据联系函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省本级。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将中央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与已支付的统筹内养老金进行对比,填写2014-2020年中央单位属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汇总表,经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后,报省社保中心。对各市因中央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与已支付的统筹内养老金对比产生的收支缺口,省级基金将统一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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