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丨《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77号文件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77号文件做好

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1〕137号)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名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77号文件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37号)

二、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积极开展核查处理,有效防范基金流失,但跨地区跨制度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处理流程尚不健全。

三、决策依据

2021年10月,人社部出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7号),进一步明确了跨省跨制度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处理流程。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此文予以转发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四、出台目的

理顺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流程,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完整。

五、政策要点

(一)明确各地要高度重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加大调度督导力度,督促县级经办机构逐人逐条核实处理,对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核实处理或不配合核实处理的经办机构要进行通报、约谈。

(二)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事前预防控制和事中核验比对,加强待遇领取人员资格审核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关口前移、预防先行,在核定待遇前和发放待遇前进行信息核验比对,有效降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增量。

(三)明确省内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理流程参照跨省重复领取待遇的告知、协商和清退办法处理。明确省内异地协查方式并规范《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协查函》《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协查回执》格式及协查办理时限。

(四)明确各地在规范工作程序做好核查追回工作的同时,要规范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档案管理工作,重复领取疑点信息要进行登记编号,设立专门卷宗,做好归档整理工作,确保文书及相关资料保存完整。

六、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流程

经异地协查确认重复领取待遇的,按照“告知、协商、清退”的步骤处理。

(一)告知。

制度内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及跨制度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月实发金额低的经办机构作为告知地。

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作为告知地。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其首次领取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退非首次领取地养老保险关系,非首次领取地为待遇清退地。由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作为告知地。

由告知地经办机构向重复领取人员送达《重复领取待遇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同时暂停发放其告知地养老保险待遇。

(二)协商。

协商仅适用于制度内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及跨制度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由告知地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告知地经办机构应于送达《重复领取待遇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与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协商确定待遇领取地,签署《待遇领取地确认书》,并将确认书发送至重复领取地经办机构。

若当事人确认保留重复领取地养老保险关系,则告知地为待遇清退地。若当事人确认保留告知地养老保险关系,清退重复领取地养老保险待遇,则重复领取地为待遇清退地,告知地经办机构应自当事人签署《待遇领取地确认书》的次月起,恢复并补发当事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应自收到《待遇领取地确认书》的次月起,暂停发放当事人清退地养老保险待遇。

(三)清退。

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应根据协查、协商情况,核实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多领待遇金额和个人账户余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应扣除政府补贴),责令当事人退还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当事人退还多领待遇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本人。当事人确实难以一次性退还多领待遇,需申请协助抵扣的,待遇清退地经办机构可与当事人签署《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并将加盖单位签章的协助抵扣通知单发送至待遇保留地经办机构。待遇保留地经办机构应予以协助。

对于当事人拒不配合、拒不退还多领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依法将当事人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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