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0〕9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20年底人社部联合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文件,文件统一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规范了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要求强化劳动能力鉴定风险防控,加强廉政建设、鉴定专家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在认真学习贯彻的基础上,我处代厅起草了《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0〕9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2021年5月召开的全省7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座谈会上征求各市意见,在经厅专技处、事管处、工伤处及社保中心社保卡处厅内部处室会签的基础上,商请省卫健委、省医保局会签后,形成正式文件(鲁人社字〔2021〕83号)转发各市。
二、文件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部令第21号)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鲁人社规〔2017〕4号)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9〕6号)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三、出台目的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职工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重要依据,使防范基金风险的重要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文件,加强我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严格执行标准,提升劳动能力鉴定质量和水平,要求各市严格按照文件各项要求,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重要举措
鲁人社字〔2021〕83号文件将人社部发〔2020〕91号文件转发各市,要求各市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要进一步规范鉴定程序,严格执行标准,认真做好整个鉴定工作的组织程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做出鉴定结论,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二是大力推进信息化应用,全面支持劳动能力鉴定,加强信息共享,建设完成工伤保险认定鉴定经办信息一体化系统。
三是要强化风险防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建立健全内控管理体系,切实加强鉴定专家队伍建设,强化政策和能力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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