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作用,切实兜住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川民法〔2017〕155号)、《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全力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20〕86号)、《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成民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原有青白江区民政局 青白江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民发青民发〔2019〕81号)进行修订完善。新修订完善《通知》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着眼于进一步强化制度兜底性、提高救助时效性、增强群众获得感。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全力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20〕86号)、《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成民发〔2020〕23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充分总结3年来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中的经验,不断完善提炼,召开1次全区镇(街道)民政干部政策讨论会和两轮征求意见,形成了最终的通知。
二、 起草过程
一是充分总结经验。文件拟定过程中,我们充分总结了3年来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中的经验,对原《通知》没有涵盖到的地方进行了补充,对《通知》程操作性指导性不强的地方进行了修改。二是广泛征求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意见。我局组织全区所有镇(街道)民政局干部参与政策的讨论,深入了解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不断提炼,优化工作流程。
三、内容说明
(一)急难型困难对象进行了细化和扩面
明确将非我区户籍、未持有我区居住证的灵活从业人员、临时来青人员、符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但不愿意接受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人员(家庭)纳入了临时救助范围;明确认定了火灾、爆炸、雷击、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溺水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无钱医治无能力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和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两大类困难原因。
(二)细化急难型救助标准
1.我区户籍或持有我区居住证且长期在我区居住的人员(家庭)因火灾、爆炸、雷击、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溺水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无钱医治无能力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临时救助对象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标准=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x救助家庭人口数(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2.对非我区户籍、未持有我区居住证的灵活从业人员、临时来青人员(家庭)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难且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符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自愿原则,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不愿意接受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人员(家庭),可由急难发生地所属的镇(街道)或村(社区)给予饮食、衣物等一次性相应的快速救助和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标准=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x救助家庭人口数。对特殊情况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救助。
3.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对受新冠肺炎和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集中或居家隔离、无法外出打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家庭),人均救助标准按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给予救助;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新冠肺炎和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患者,人均救助标准按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给予救助;对新冠肺炎和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患者同时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且经应急期、过渡期受灾人员救助后基本生活仍面临暂时重大困难的人员(家庭),人均救助标准按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给予救助。”
(三)不予救助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1.将原文“(一)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困难的”废止;
2.明确了申请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含两套)且住房面积超出我区住房标准两倍的,其中一套是商品房(含商铺);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且价值超过8万元的(通过购车发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认定),原则上不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四)新增一项工作要求
抓好制度衔接。各镇(街道)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区民政局要积极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社会力量,加强部门联动,搭建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解读机构: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政局
解读人:米昌林
联系电话:028-68936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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