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引导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行为,助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二、决策依据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文件规定。

三、出台目的

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四、重要举措

1、相关政策调整

(一)职工家庭名下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政策解读:职工家庭所有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其同户籍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济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住房,职工在本市或外市购买家庭名下首套住房时,无论该套住房是否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可以凭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已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后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计算可贷额度时须留存的金额。

(二)职工家庭名下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合计有一套住房、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以选择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选择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选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符合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得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政策解读:职工家庭所有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其同户籍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济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计有一套住房,职工在购买家庭名下第二套住房时,需要在购房提取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两项业务中二选一,选择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前提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凭该次贷款办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委托按月提取业务,不得以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家庭名下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合计有两套住房、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得办理购房提取业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业务。

政策解读:职工家庭所有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其同户籍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济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计有两套住房,职工在本市或外市购买家庭名下第三套住房时,不可以用购买的第三套住房办理购房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业务。

(四)职工家庭名下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合计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购房提取业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业务。

政策解读:职工家庭所有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其同户籍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济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计有三套及以上住房,职工不可以办理任何一套住房的购房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业务。如在本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凭该笔贷款办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五)购买新建住房或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时间须在婚姻关系存续;购买新建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时间为准。两人及以上共同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购房人之间的关系应为配偶或父母子女关系,且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购房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政策解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职工购买新建住房或再交易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新建住房的,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应在婚姻期内;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时间应在婚姻期内。

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为两人及两人以上的,共同购房人之间的关系应为配偶或父母子女关系,购买新建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购房贷款金额);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购房贷款金额)。

(六)职工购买新建住房再交易住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原政策规定的提取材料外,还应提供婚姻证明和夫妻双方户口簿。

政策解读:职工在因购买新建住房再交易住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查询职工、职工配偶以及同户籍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情况,因此需提供婚姻证明和夫妻双方户口簿。婚姻证明包括: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职工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加盖民政部门印鉴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职工单身或丧偶的,应现场签订《个人婚姻诚信声明》。婚姻信息能通过大数据信息共享查询的,可不提供纸质材料。户口簿包括:户口簿首页、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夫妻双方及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

(七)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除凭该次贷款所购住房申请购房提取、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委托按月提取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除办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政策解读:职工家庭所有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其同户籍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济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住房,购买首套住房,并且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可以以该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职工家庭所有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其同户籍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济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计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住房,并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可以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但是不可以以该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

(八)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多种非销户提取条件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委托按月提取业务除外)。

政策解读: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租房,加装电梯,享受城镇低保提取条件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办理一次非销户提取。

2、其他相关说明

(一)职工家庭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其同户籍未成年子女。

政策解读:本条明确了职工家庭范围,确定房屋套数的核查范围为职工本人,职工配偶及其同户籍未成年子女。

(二)现有房屋套数以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房屋套数为准;再次购买的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

政策解读:本条明确了职工提取时现有的房屋套数核定范围为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以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为准。再次购买的住房核定范围为全国。

)本次调整未涉及的政策按《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济住字〔201946号)执行。

政策解读:本条明确了政策调整内容仅限本通知明确的提取政策,本次调整未涉及到的政策按《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2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12日。

政策解读:本条明确本次政策调整具体执行时间,因《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失效时间为2025112日。本通知应与《办法》施行有效期一致。

解读联系人:高婷婷   联系电话:0537-2601609

文件链接:济住字〔2021〕38号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

WORD版: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定稿).doc

PDF版: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pdf

解读材料WORD版: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对外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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