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必要性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举措,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对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意见》出台的政策依据

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对新一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行安排部署。市政府也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列入2021年重大决策事项,由市公安局承担《济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的起草工作。

三、《意见》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

市公安局承担我市改革意见的起草工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7月份形成《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初稿)》,3次组织基层户籍民警进行座谈修订,9月2日形成《意见(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等14个市直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并在互联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9月8日,召开市政府法律顾问、户籍管理专家和街道居村委代表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10月21日,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形成了《意见(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四、《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引导人口合理布局、有序流动,为我市争先进位和高质量发展,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提供充分人力资源保障。

(二)确立工作原则。坚持“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坚持全面放开、自愿选择、动态平衡、配套改革的工作原则,确保改革政策符合实际,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细化改革内容。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方便群众就近落户,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农村方面,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明确四类城镇居民返乡落户情形,为乡村振兴提供人力保障。

(四)强调工作要求。从思想认识、政策把握、宣传发动、组织推动、部门职责、配套目标等方面对政策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确保部门协作联动,改革推进有力,政策落地生根,惠及人民群众。

五、我市前期户籍制度改革情况

2004年改革,打破城乡二元化管理格局,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改革,取消了城镇购房入户面积限制;2015年改革,规定参保6个月外来人员即可在市区落户,增设出租房屋落户,全面取消县镇驻地的入户限制,入户门槛全省最低;2018年改革,实行有证(学历)即可落户、购房即可落户、租房即可落户、就业即可落户、就学即可落户,城镇落户实现“零门槛”。

六、《意见》较以往政策的变化和突破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二是扩大城镇落户迁移投靠范围。之前户口投靠迁移仅限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俗称“三投靠”),本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城镇投靠落户范围放宽到近亲属,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均可办理投靠落户;三是在城镇借住近亲属房屋可以落户;四是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可以在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五是提出了符合条件的入乡返乡居住、就业创业人员可以在农村落户。

七、落户城镇方面有哪些渠道

具体来说,落户城镇方面,划分了4大类(房产落户、投靠落户、就业落户、人才落户)落户渠道,全面扫清了城镇落户的门槛和障碍。购房、租房、借住近亲属住房、就业、求学、学历或者技能证书均可落户。其中,租赁房屋落户是兜底条款,在城区无自有房产人员,租赁房屋居住并向住建部门备案后,即可办理落户。房主同意落户的落房屋地址,不同意的落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且配偶、未婚子女可以一并落户。

八、落户农村方面有哪些渠道

落户农村方面,明确落户渠道如下:一是农村籍高校毕业生,户口在高校集体户的,可自愿选择在本市城镇或回原籍落户;二是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重新返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城区无房产不作为前提条件,以是否经常居住为准;三是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户籍登记,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在农村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四是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一年以上,对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在就业创业地农村落户。

另外,《意见》还对农村分户工作进行了强调和明确。

九、相关名词解释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经常居住是户口登记的基本原则。

“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办理投靠落户时,父母含配偶父母,未婚含离异、丧偶情形。

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视为同一城镇地区,其他各县(市、区)的城市建成区分别视为同一城镇地区,其他乡镇(街道)驻地城镇区域分别视为同一城镇地区。


政策WORD版: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docx

政策PDF版: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pdf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