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济南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制定了《济南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试行)》,并印发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加强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既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优定优”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招标投标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针对我市当前招标投标领域招标人自主权发挥不充分的状况,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等相关规定,迫切需要出台相关政策,以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在充分借鉴广州、杭州等外省市经验,并广泛征求相关市场主体和专家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济南市实际,进行改革创新,进一步明确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实施招标绿色通道、招标代理选用、依法赋予招标人资格预审权和定标权、不再招标等措施和办法,最终形成了本《规定》。

二、政策依据

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等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规定》共分二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落实招标人自主权相关保障要求、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招标投标实务规定、监督管理及附则(即《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等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内容为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招标人的主体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部分,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相关保障要求。包括第四条至第九条。从平台保障、优化流程、招标绿色通道、监督职责、招标代理、质量控制等方面加以规定。

第三部分,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招投标环节实务规定。包括第十条至第十九条,从招标控制价、暂估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承包原则及范围、总承包招标管理、不再招标、合并招标、招标人代表、资格审查、评标与定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及有效期限。包括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试行,有效期两年。

第五部分,附则。内容为《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共计十七条。主要内容为“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定标方法、中标候选人推荐、定标委员会组建、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定标会议流程、中标人公示等内容。

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探索推行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强调在全市各行业招标投标领域,探索推行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和特点,可选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并对每名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方法确定中标人。“评定分离”改变了以往评标定标全部由评标专家决定的做法,突出了招标人的择优定标权,限制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把定标的工作和责任还给招标人,实现公正评标、阳光定标。

二是进一步明确招标人负责制。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健全完善招标人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依法依规招标,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三是进一步优化招投标流程。取消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事前审核,监督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在确保监管质量的同时,进一步简化了招标人进入招标流程的手续。

四是提出了监督职责不清项目的解决路径。对招标人提供了依法必须招标但监督部门不明确的工程建设项目确定监管部门的解决路径。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招标人申请后,商定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管。

五是首次明确暂估价在招标控制价中的占比。规定暂估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5%,对工程项目招标设计细化深度提出要求。有利于招标人在招标时对项目把握的更细更实,以进一步提高招标质量。

六是明确不再招标项目的情况及规模标准。特别是对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小型附属工程不再招标的规模标准进行了明确,即工程造价累计不超过原中标价的20%,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附属工程可以不再招标。


政策发布:关于印发《济南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济南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济南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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