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北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市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市北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国际航运贸易金融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进一步提高市北区经济质量,以构建楼宇产业生态圈、培育壮大楼宇经济为重点,加快发展以集约型、集群化为特点的楼宇经济,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北区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青岛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各成员部门、街道应配合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楼宇原则上是指单栋商务办公楼宇、园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重点楼宇、园区。
第四条 扶持对象为楼宇运营机构。楼宇运营机构可以是楼宇产权方,也可以是楼宇产权方委托的专业招商企业,应在市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合法经营、具备相应资质,能科学规范地开展楼宇管理、运营、招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楼宇运营机构管理的楼宇,其入驻企业应在市北区依法注册纳税、合法经营,符合市北区重点扶持产业方向。楼宇年度地方税收统计中不包括市北区内迁址项目、占用市北区土地资源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主导招商项目项目按该项目总税收的80%计入楼宇年税收。对楼宇入驻企业的扶持、奖励标准,按青岛市及市北区有关对企业的扶持政策执行。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六条 对超亿元楼宇的奖励政策,按《青岛市市北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青推办产业发〔2020〕3号)中楼宇经济政策相关内容执行:自2021年起,对年度地方税收首次超亿元的楼宇,自持物业的给予楼宇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非自持物业的给予楼宇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对楼宇税收区级贡献的奖励政策,按《青岛市市北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青推办产业发〔2020〕3号)中楼宇经济政策相关内容执行:自2021年起,对当年区级贡献(扣除楼宇或园区内享受政策企业的区级贡献)比上年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自持物业的楼宇运营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与亿元楼宇的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可采取就高原则)。
第八条 对楼宇停车场、员工食堂改造的奖励政策,按《关于激发民营经济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青北发〔2020〕8号)有关规定执行:楼宇停车场改造升级,可按经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的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楼宇运营机构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楼宇内新建或改扩建员工食堂,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按经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的项目实际投资的30%给予楼宇运营机构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新建楼宇保持产权自持比例100%、70%及以上、50%及以上并维持三年不变,且楼宇三年平均年税收额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楼宇运营机构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楼宇企业入驻率达到 70%及以上,属地注册率达到 80%及以上,楼宇特色产业(特定行业及其关联配套企业、机构的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量比值或办公面积占楼宇办公面积比值达到 30%及以上的,给予楼宇运营机构 6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 50%及以上,给予楼宇运营机构 1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产业结构转型、置换升级的楼宇,新置换项目年税收额提高3000 元/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市北区5大赛场、17条赛道重点产业发展定位,经区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认定后,对置换引进项目的承租建筑面积按照 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楼宇运营机构奖励,单栋楼宇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楼宇运营机构协助政府共同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积极配合协助区政府开展双招双引、企业信息统计工作。鼓励楼宇运营机构使用各项政府奖励金对楼宇入驻企业通过租税联动等方式进行租金或物业费减免。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十三条 对楼宇运营机构的扶持资金,由区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区企业政策兑现有关时间要求,向财政部门提报资金预算申请。
1、楼宇运营机构向区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扶持资金,应提供书面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务办公楼宇购买或租赁合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区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楼宇运营机构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报区有关会议确定后执行。
3、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确定事项兑现扶持政策,将扶持资金拨付区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给楼宇运营机构。
第十四条 扶持政策的奖励年度为自然年度,对当年1-6月份登记注册的企业注册当年为第一年度计算奖励年限,7-12月份登记注册的企业第二年可作为第一年度计算奖励年限。
第十五条 青岛市内其它区市迁入市北区的楼宇入驻企业实现的区级实得应扣除上解基数后进行统计。原则上给予楼宇运营机构的扶持、奖励金额应扣除楼宇入驻企业奖励扶持金额。对同一楼宇运营机构同一事项的奖励扶持可同时享受区内多项政策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扶持。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扶持的楼宇运营机构,政策期满后五年内不得迁出市北区,否则须全额退还享受的政策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和区域发展规划。有欠税或逃税行为的、企业未按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义务或违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引发重大恶性群体性社会事件及其他重大负面问题的企业,不予兑现扶持政策。扶持对象有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套取扶持政策的,将依法收回已享受的政策、资金,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市北区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文件下载(PDF格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北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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