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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31日
政策解读:转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解读
附件:下载此文档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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