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办法》政策解读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下简称“工商资本”)下乡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情况越来越多,从实际情况看,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既有利也有弊:一方面工商资本可以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经营模式,加快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的建设;另一方面,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容易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存在一定的隐患。

  为防范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后带来的风险,鼓励工商资本从事农民干不了、干不好的农业领域,确保其真正成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引领农民致富的重要引擎,今年12月9日,内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内江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规范引导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加强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作出了明确。

  一、《办法》对工商资本下乡的管理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确定专门机构承担辖区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办法》对工商资本下乡需要坚持的原则作出明确

  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和农地农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造成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态环境。

  三、《办法》对工商资本下乡明确了经营范围、三个鼓励、禁止界限

  经营范围:工商资本可从事粮油、生猪、蔬菜、水产、水果等特色产业以及本县域特色农产品等主导产业,积极发展现代种养业。

  三个鼓励:一是鼓励工商资本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特征,重点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二是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依法按程序投资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三是鼓励工商资本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在生产发展中切实保护耕地等农业资源,流转土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鼓励“公司+农户”共同发展,支持农业企业通过签订订单合同、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生产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现代小农户、家庭农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帮助农民获得更多收益。

  禁止界限: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非粮食作物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严禁各级各部门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凡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且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没有农户书面委托的,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设施。

  四、《办法》对工商资本下乡如何管理作出进一步规范

  一是对资格准入条件作出明确:①主体资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业务,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市场经营主体。②经营能力。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工商资本应有从事农业行业生产管理、技术、检验和销售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技术人员需具有涉农专业技术职称。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需配备相对应的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内检员。③信用状况。经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工商资本无失信记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二是对流转面积和期限作出明确:单个企业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面积规模,原则上由县(市、区)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条件、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引导工商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流转期限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剩余年限。

  三是对分级审查审核和备案制度作出明确:流转土地100亩以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组织审查;100亩至500亩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审查;500亩以上的,经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会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属地村民委员会、镇(街道)进行备案。备案事项应包括对土地受让主体审查审核的资料、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内容。

  四是对审查审核方面工作提出规范,主要对工商资本主体资格如何审查、实施项目需要审核的重点和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

  需书面提交的审查审核资料等方面逐条进行了阐述。

  五、提出了8个方面风险防范措施和3个方面规范服务

  风险防范措施:一是鼓励流转鉴证;二是加强用途监管;三是鼓励预付流转金;四是设立风险保障金;五是购置农业保险;六是规范流转合同;七是建立健全流转退出机制;八是建立健全违规惩戒机制。

  规范服务: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二是信息收集发布服务;三是公开交易服务。

  六、《办法》对工商资本下乡产生的纠纷如何调解处理作出了明确

  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协商调解实行属地管理。流转双方因流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处理。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向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办法》对工商资本下乡的监督管理工作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职责作出了明确

  各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落实监管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按分级审查审核原则,加强对规模以上土地流转经营项目的跟踪审查、评估和年度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流转农村土地“非农化”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商资本维持正常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估等制度的监管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公开交易和鉴证等工作。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做到廉洁自律。对在管理、服务和监管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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