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组织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鲁粮集团:

现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3项制度的通知》(国粮粮规2021250)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粮食流通统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组织本地区粮食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机制,完善制度,提供必要保障,不断提升粮食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设置一定数量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要明确统计牵头科(处)室,统一组织协调统计任务安排、人员培训、数据审核、报表上报等工作,确保统计工作高效有序。

二、抓好制度贯彻落实

新修订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统计工作人员遵循的基本规范,要下大力气抓好贯彻落实。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宣传新制度,营造贯彻实施新制度的良好氛围,增强涉粮企业执行制度的自觉性。要定期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虚报、拒报统计报表的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发挥好粮食安全责任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推动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落实落地。

三、切实提高粮食统计质量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学习培训,督促统计人员把制度的基本要求、基本标准、基本方法学深学透、准确运用,确保依法开展粮食统计工作。要抓业务培训,把培训工作延伸到县(市、区)、涉粮企业及供需平衡调查点,在任务期内完成业务培训,做到统计人员能准确把握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和指标内涵,确保2022年度能够按照新制度报送统计数据。

各地在新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进一步完善统计制度,更好地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服务。

 

附件: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3项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127    

(此件主动公开)

鲁粮字【2021】84号-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组织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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