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关于延期执行我县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年9月26日,县发展改革局印发《关于延期执行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利发改〔2021〕52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原因

原县物价办《关于调整城区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的通知》(利价字〔2018〕26号)将于2021年11月14日到期,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及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工作职能,出台继续执行我县城区供热价格标准的通知。

二、出台目的

供热价格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类价格,涉及居民和社会各界的利益,出台价格文件,为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提供依据。

三、对比分析

本次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标准未做调整,继续执行当前价格,有两个新的变化,一是对低保人群和特困人员明确了供热价格的减免;二是增加了供热趸售价格,对未供热到终端用户,仅供到居民小区换热站的实行趸售供热价格。

四、主要内容(供热价格)

1.居民供热价格

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照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算的,为21元/平方米(未安装供热设施的地下室、车库、阁楼不收取供热费用)。

居民住宅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两部制热价的计算方式为:

供热总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户使用热量

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即6.3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35元/千瓦时。用户最高交费不超过按面积计收的供热费,因节省热量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热季结束后予以退还,因热计量表损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2.非居民供热价格

非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照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算的,为32元/平方米。

经过供热计量设施改造,且经供热单位验收合格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非居民建筑,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其计算方式与居民供热的两部制热价相同。其中,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即9.6元/平方米执行;计量热价为0.206元/千瓦时。

用户最高交费不超过按面积计收的供热费,因节省热量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热季结束后予以退还,因热计量表损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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