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解读

 

《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由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0831日审议通过,并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925日批准,定于20211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以加强文物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为目的,结合日照实际,分别对文物保护利用、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解读内容如下:

一、我市首次立法保护文物

日照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多进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文物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文物保护、工程建设、藏品收集等工作现新情况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经济开发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条例》立足我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着眼解决问题,促进保护,弥补了我市历史文化领域地方立法的空白,确保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精准高效。《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是我市自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首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新要求

一是保护优先,彰显特色。《条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新发展理念和目标要求,突出体现地域特色,明确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二是总体设计,统筹规划。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顶层设计,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区等。

三、《条例》加大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

《条例》规定要建立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制度,明确认定程序和保护措施,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强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要求,增加地下文物保护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完善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管理制度,明确考古出土文物移交制度。《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加强对下列文物的保护管理:1.齐长城遗址日照段、两城镇遗址、尧王城遗址、丹土遗址、东海峪遗址、大朱家村遗址、杭头遗址等大型文化遗址;2.刘章墓、城阳王墓、天井汪墓群、齐家庄墓群、海曲墓群、莒子墓等古墓葬;3.莒国故城、五莲山光明寺、刘勰故居、丁公石祠、河山石亭、丁氏故居、王献唐故居等城址、古建筑及近现代代表性建筑4.山东军区机关驻地旧址、中共下元特别支部旧址、邵疃小学革命纪念地等革命文物;5.其他具有突出价值、需要加强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依法受保护的文物范畴

《条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受保护的文物范畴基础上,增加了兜底性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依法受保护的文物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物,确保了各类文物依法受到保护。

五、《条例》对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问题作了规定

《条例》确定文物保护优先原则,作出依法实施原址保护、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等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请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六、《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

《条例》在确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保护职责的同时,明确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海事、海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有关工作。

七、《条例》对建立文物保护责任体系做了规定

《条例》针对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人员力量薄弱等问题,建立文物保护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各部门保护责任,理顺了有关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关系。在确定市、县(区)人民政府保护职责的同时,将工作重心下移,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的文物保护意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审查的部门、负责土地公开出让部门的告知义务,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加大财政支持保障力度,促进文物保护各项措施落实。

八、《条例》明确了文物保护经费的列支内容

《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文物保护经费用于下列支出:一是需要由政府承担费用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二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建设、保护范围内保存环境治理等;三是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补助;四是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及标本的保护和修复;五是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维护补助;六是文物的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文物保护项目管理;七是文物研究和宣传教育;八是文物保护员聘用、专家咨询;九是对文物保护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十是其他文物保护方面的支出。

九、《条例》规定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

《条例》针对群众保护意识欠缺这一短板,凝聚共识、拓宽渠道,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既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又突出了新闻媒体开展文物保护公益宣传的作用,同时规定了公众参与、文物利用的方式和途径,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文物保护氛围,全面提升文物保护水平。

十、《条例》对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

《条例》在履行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对处罚进一步细化,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情节轻微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和保护界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四十条规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文物保护行政处罚权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本辖区内行使文物保护行政处罚权。

 链接:http://whlyj.rizhao.gov.cn/art/2021/12/3/art_179406_10285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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