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垦利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垦政发〔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垦利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1年5月22日区政府第14-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垦利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

 


 

 

垦利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指示、决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担当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必须强化政治责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章,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协助区长主持区政府日常工作。区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条 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区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致力在打造山东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黄河入海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上走在前列。

第十一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垦利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动新旧动能转换,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健全完善区域治理运行管理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中心,打造具有垦利特色的区域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强化民生保障,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力办好民生实事,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五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全力打造大江大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治理的重要标杆。

第十六条 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制度创新、流程再造,大力建设“智慧城市”“数字政府”,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专题学法2次以上。

第十八条 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制定重大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其解释权属于区政府,由区司法局承办。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东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二条 严格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设立和监督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健全完善重大事项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工作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区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民生实事、重大财政支出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开展工作考核及社会评议工作,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各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逐步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形成决策后,应及时公布。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推行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三条 深入推进政府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放和资源共享共用,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成效,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切实利企便民。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区司法局依法受理并审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四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新闻单位、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1/2。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和重大专项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和计划、财政预决算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需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

(四)讨论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和向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需要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研究区政府承担的区政协有关重要提案事项办理情况。

(六)研究通过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七)研究区政府专题会议确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专项工作。

(八)审议以区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等事项。

(九)安排部署阶段性重大工作。

(十)其他需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简要回顾前期工作完成情况,重点安排近期工作。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一例行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原则上由主管副区长召集会议,会前就议题涉及内容征求有关副区长的意见。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实行“3+N”快速决策会商机制,由区政府领导牵头,定期研究区重点项目、财政投资项目、民生实事项目、水气土污染治理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1+N”例会提报的重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区委交办事项、信访事项、民生诉求、政府解决企业难题直通车反映问题中涉及多个部门需共同研究事项,制定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具体办法,加快工作进度。

第四十六条 提交区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须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并签署意见。相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经双方充分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区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区长提出主导意见。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涉及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须由区委编办出具书面审理意见。

《垦利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涉及的行政决策事项,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特别重大、复杂的议题,应先经区政府专题会议或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研究,对有关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属部门、单位或分管副区长职责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过协调、准备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由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最迟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对议题材料进行初审,报协助区政府领导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科级干部审查把关后报分管副区长审签。议题材料中提出的决策建议要切实可行,提供的依据要准确无误,文字表述要言简意赅、突出主题。

每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内容和轻重缓急提出安排意见,请示区长后确定。议题数量根据会议时间合理安排,保证充分讨论。对副区长因公务活动或其他原因缺席的,其分管范围内议题一般不提交本次会议讨论。除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会前不临时受理议题。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要提前收集,一般应提前3天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阅,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议题提交部门按汇报稿进行汇报。汇报上级会议精神,应着重汇报我区贯彻意见。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必要时须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五十条 严肃会议纪律。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不能出席的,要向区长请假;如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而各自工作安排与区政府会议时间冲突的,原则上服从区政府会议安排。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填写《会议活动请假报告单》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加强会议签到管理,实行会议出席情况向主持人报告制度。有关区政府会议的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审定,如有必要报区长审定。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向区长报告。

第五十二条 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区召开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应提前报告区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原则,严格控制全区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坚决合并,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坚决反对以会议落实会议。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区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口站(所),不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召开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原则上控制在2小时以内。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四条 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凡属区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区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区政府。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区政府办公室收到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后,应认真审核,按程序送区政府有关领导签批、运转。区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各类公文,应以正式文件上报,不得以呈阅件、公文运转单、信笺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因工作需要向区政府领导报送的汇报材料,主要用于沟通汇报情况,不具备公文效力,其中涉及区政府审批事项的,要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正式公文。区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决策性批示,应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

第五十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一文一事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区政府的公文,标题要一目了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详略得当、表述清晰、准确无误,且在报送前2个工作日内成文。对不符合要求的,区政府办公室退回呈报单位。

提请区政府协调的事项,一律按规范的正式公文上报,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请示件后,根据区政府组成人员分工确定负责承办领导。请示事项如涉及多位副区长职责,按主事项职责分工确定主办领导。如主事项难以确定,由区长确定主办领导。请示事项办结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需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特别复杂的可视情延长。

区政府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直接向区政府请示的事项,须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工作中确需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由承担其日常工作任务的职能部门报送公文。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审签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九条 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书面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应由有关部门代拟协议文本,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第六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拟以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首先送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并经区政府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经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后,再送区委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区政府向市政府、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区政府与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外县区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区政府的决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安排部署区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区政府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区政府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第六十二条 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办部门代拟文稿,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和送审、送签,其中,综合性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专题性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主办部门代拟文稿,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会签文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区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的公文文稿。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代拟文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经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送区政府领导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十三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二)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区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长签发。

(三)区政府各部门的区管干部(区政府组成人员除外)任免公文,由区长签发。

(四)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多名副区长分管范围的,应请其他副区长会签;特别重要、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定签发。

(五)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第六十四条 切实改进文风。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公文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区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区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坚持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建立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及时修订、废止、宣布失效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文件。

下列事项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属于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或已公开全文播发见报的。

(三)现行文件仍适用的。

(四)上级文件明确具体,可直接依照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的。

(五)文稿没有新的实质内容的。

(六)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文件的。

(七)区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区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区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六条 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垦利区人民政府公报》和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刊载,或视情在报纸、电视上公布。

 

第十章 信息、督查和综合文稿报送

第六十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区政府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十八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区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要情况、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出台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地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经验做法。

第六十九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把握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贴近领导的信息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七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确保网络体系健全完善、高效运转。健全完善政务信息工作评价机制,对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

第七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掌握情况,抓紧做好处置工作,并严格按照报送时限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不得漏报、迟报、虚报和瞒报。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对分管的工作应认真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实现任务目标。区政府各部门必须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重大决策事项实行联合督查,确保工作落实。

对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三)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电。

(四)重要事项巡察、审计结果的整改工作。

(五)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三条 对区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需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落实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要适时下发通知、检查催办、汇总报告落实情况。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反馈;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七十四条 严格按照区级督查检查年度计划开展督查检查活动。未列入区级年度计划的督查检查事项原则上不得开展,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区委审批。

第七十五条 对市委、市政府及区委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要立即呈送区政府主要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转有关副区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一般事项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七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一般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梳理、登记、转办、督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第七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文稿起草工作,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安排,按时高质量提供工作情况或代拟稿。区政府部门对报送的代拟稿,负责人应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文稿质量。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安全、环保等“一岗双责”落实,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九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区委的领导,坚决落实区委各项部署要求,认真执行区政府向区委报告制度,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汇报。

第八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八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外出参加会议活动、出差、学习、出访、离岗休假、探亲、就医等,均需按规定请假,报区长批准后,报区委办公室备案。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参加会议活动、出差、学习、出访、离岗休假、探亲、就医等,均须提前2天请假,填写《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单》,向区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出行。以上人员外出返回后,应告知区政府办公室。

第八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请假外出期间,要按照《区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暂行)》的规定,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区政府领导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

第八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八十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中需要向区政府请示、汇报的事项,应由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副职)按照工作分工向分管副区长请示、汇报。需向区长请示、汇报的,应事先与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由区政府办公室作出安排,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八十五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数据统计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不得有任何水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夸大失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做到“光明磊落”。

第八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严格重要文件、内部资料管理,区政府会议议题材料根据需要标明密级或会后收回。严格涉密和敏感数据材料运转,全程留痕。严格会议保密,区政府重要会议与会人员及记者、工作人员等,一律不得将手机带入会场,不得泄露讨论工作过程中的意见和尚未正式作出的决定。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意见、区委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实行领导批示“三级开办”制度,对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区政府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运转,不再向下层层转批,第三级即为直接落实主体,迅速调度推进,直接对上级负责。

第八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加强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严格执行餐饮接待标准,提供自助餐、简餐、份饭等多种方便快捷节俭的就餐形式,根据就餐人数严格控制饭菜数量,杜绝公务接待用餐浪费。外事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市政府部门和外地来宾来垦利考察指导工作,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区政府领导参加的,接待部门应填写《来宾接待报告单》,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区政府领导审定。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九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守生活纪律,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良好个人品德、家庭美德。

第九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通过举办讲座、外出考察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知识和先进经验,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九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守群众纪律,经常深入群众、企业和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区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开展调研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多搞“四不两直”调研、蹲点式调研。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区政府领导同志调研活动,避免区政府领导同志同一时间到同一地方集中调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时,陪同的区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超过3人,镇(街道)陪同的负责同志1人;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时,区有关部门陪同人员视情酌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不搞层层多人陪同,不搞部门对口层层陪同;到企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调研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调研中应安排集中乘车,涉及的相关镇(街道)和单位不安排车辆随行。调研期间,住宿和开会安排在定点政务接待宾馆,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对区政府领导现场确定事项,随行工作人员要如实记录,根据区政府领导意见,交由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或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办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反馈办理结果。

第九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减少一般性会议活动报道,考察调研活动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礼节性会见活动一般不作报道。

第九十五条 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剪彩、奠基、典礼等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展会、论坛等活动。不为基层和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题词、题字、作序。除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的活动外,一次活动原则上只安排1位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

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各类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办理,禁止直接邀请区政府领导。确需区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或活动,承办部门要填写《邀请领导同志参加会议活动申报单》,连同有关活动安排方案等送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十六条 区政府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垦政发〔2021〕2号  关于印发《垦利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doc

垦政发〔2021〕2号  关于印发《垦利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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