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科学技术局等9部门印发《广安市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知识产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等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广安市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五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广安市知识产权局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安市教育和体育局  广安市财政局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安市商务局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广安市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规〔2020〕6号)精神,落实市委五届十二次全会关于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部署,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广安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工作部署和市委工作安排,探索赋权形式、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制度机制,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强化科技成果所有权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积极性,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全力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创新,加快建设省级创新型城市。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把破解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职务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突出转化应用导向。


——坚持创新导向。坚定不移把创新作为推动广安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动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聚焦建立“先确权、后转化”的赋权模式,以所有权驱动创新,积极营造创新生态和宽松环境。


——坚持市场导向。聚焦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现实需求,最大限度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科研人员瞄准市场技术需求、前瞻性技术需求开展研究,创造新的增长点。


——坚持成果导向。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形成有利于创新成果产出和产业化的新机制。


(三)主要目标


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引导高层次科技人才在广安聚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改革实施单位范围


(一)高校: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二)科研院所:四川玄武岩纤维新材料研究院(创新中心)。


(三)医疗卫生机构: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中医医院。


(四)市内国有企业、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林技推广服务机构由主管单位报同级政府审批同意,可以参照本方案执行。


(五)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本方案执行。


各县(市、区)、园区可以参照本方案制定辖区内的改革实施方案。


三、赋权内容及程序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其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一)赋权内容


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或转化收益权。


对于接受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非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特别是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改革实施单位自主处置,可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长期使用权或转化收益权。


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


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和保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已赋权的相关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将已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


1.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改革实施单位可通过约定所有权比例的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与改革实施单位共同所有。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享有不低于70%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对改革实施单位通过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成果完成人(团队)和改革实施单位按照所占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取得相应收益。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应根据职务科技成果的不同类别分类实施。


专利形式的职务科技成果。已获得授权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团队)提出申请,改革实施单位确权后签订赋权协议,进行专利权属变更,变更后专利维持费按照所有权比例分别承担;对于拟申请专利和已提交专利申请的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单位可以选择是否与成果完成人共同申请专利。选择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申请的,改革实施单位与其签订协议后共同申请或变更专利申请权。


非专利形式的职务科技成果。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由成果完成人(团队)和改革实施单位通过协议约定方式,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权属。


对于已授权或拟申请国外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方法进行赋权和转化。


2.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改革实施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约定不进行分割确权的,改革实施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改革实施单位可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


3.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


对未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单位对实施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可赋予科研人员收益权。允许改革实施单位从成果转化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团队)和对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改革实施单位的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分配细则须在市科技局和行业主管单位备案。


(二)赋权程序


1.赋权申请及初步审查。成果完成人(团队)填写《广安市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申请表》,与附件资料一并提交改革实施单位受理。成果完成人为团队的,应在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赋权对象、赋权期限、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改革实施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职务科技成果是多个单位共同形成的,其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其他完成单位进行共同确权。


改革实施单位就赋权申请事项的资料完整性和内容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


2.赋权决策及公开公示。改革实施单位对提请赋权有关事项,结合实际采取党组(委)会或行政办公会等形式,进行集体研究决策,作出赋权明确意见。拟赋权事项应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其它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改革实施单位提出异议事项和相关说明。改革实施单位针对异议组织专家进行复核,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对改革实施单位拟转让或放弃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完成人(团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3.协议签署及跟踪管理。职务科技成果拟赋权事项公示无异议后,由改革实施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所有权确权比例、使用权赋权期限、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权属变更费用分担、知识产权维持费用分担、成果转化决策机制、成果转化费用分担等事宜,明确改革实施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签署所有权赋权协议后,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权属变更费用及变更后的维持费用,按所有权比例由成果完成人(团队)和改革实施单位分别承担。成果完成人(团队)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应由自身分担的相关费用。改革实施单位应主动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原则上应在签署确权分割协议之日后3个月内完成权属变更。


改革实施单位要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个人持有和转化科技成果情况,依法依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四、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决策机制


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统筹协调机制,改革实施单位要坚持制度先行、程序公开、集体决策、有序实施,统筹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管理流程,将所有权管理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验收、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


(二)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内部管理制度


改革实施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授权相关机构,负责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具体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内部配套制度,制定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共享的条件、程序、方式、份额、收益分配、成果处置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制定或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知识产权等具体管理办法,作为经费管理、审计检查、绩效评价、评估评审、巡视督查以及纪律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鼓励改革实施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改革实施单位(不含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改革实施单位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现金奖励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核增情况抄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企业以上现金奖励计入工资总额,不受个人年薪限制。改革实施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成果完成人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剩余部分,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改革实施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改革实施单位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改革实施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改革实施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以协议定价等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完成。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职务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改革实施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构或授权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交易估值、转化成本核算、转化受益人等独立进行审核、评估,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级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全面落实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注册登记、知识产权权属及变更等相关事项。改革实施单位应在启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前,将改革实施方案报市科技局和主管单位备案。


(二)强化评估评价。改革实施单位应及时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或自评,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情况特别是赋权成果转化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向市科技局报备。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评估。


(三)强化工作合力。科技、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经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商务、卫生健康等管理部门要强化部门配合,建立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共同支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政策合力,加强政策宣讲、督促指导和总结提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风险防控,保障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顺利进行,更好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四)强化担当作为。建立改革容错纠错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改革实施单位改革创新,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与工作对象理解相关政策不一致的,监督检查部门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调查澄清。改革实施单位通过挂牌交易、拍卖,或协议定价成交并进行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附件:广安市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申请表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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