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开发区、高新区经发部,各天然气销售企业

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6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抓好落实。

城镇燃气企业液化天然气(LNG)购销数量统计报表和有关票据,应于每季结束后15日内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除市中心城区城镇燃气企业报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校核外,其他燃气企业报所在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校核。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8日 


关于放开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6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山东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华北天然气销售中心、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山东天然气销售中心、中海油气电集团山东销售分公司、各天然气销售企业:

近年来,我省液化天然气(LNG)消费量快速增长,城燃企业(LNG)销售占比大幅上升,对政府管理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越来越大。为优化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管理,决定放开城镇燃气销售端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燃气企业合同(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年或季度天然气购销协议)外购进的液化天然气(LNG)从综合购进价中剥离,实行购进价+配气价销售,高进高出、低进低出,不再计入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购进价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

二、实行高进高出政策销售的液化天然气(LNG),仅限于上下游燃气企业年(季)度购销合同外,城燃企业由市场采购的液化天然气(LNG),不得随意扩大范围,防止上下游燃气企业不认真签订和履行合同,任意采购市场高价气,向用户转嫁市场矛盾的行为。

三、城镇燃气企业严格按照液化天然气(LNG)购进量组织顺价销售,购销数量必须相符,并每月或每季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校核,凡销售量大于购进量的,所得利益须在当季向相关用户返还,凡当季未返还的,按乱涨价进行查处。

四、实行高进高出政策液化天然气(LNG),应由城镇燃气企业与终端用气户签订协议,按协议量组织液化天然气(LNG)购销。实行季清月结,原则上不允许跨季销售,因特殊原因当季销售不完需跨季销售的,应按本季市场液化天然气(LNG)采购价格进行疏导,严禁以高进高出政策为借口强买强卖。

五、进入天然气销售旺季合同外购进的液化天然气(LNG)用于补足居民用气的,不实行高进高出政策,仍按政府明确的居民销售价格销售。

六、各市要加大天然气购销价格监管。在用好合同外液化天然气(LNG)价格疏导政策同时,重点抓好民生用气价格监管,灵活运用价格联动政策,确保采暖季天然气市场销售价格基本平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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