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体育竞赛奖励范围: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的或由我市在国家、省体育部门注册的枣庄籍运动员、教练员,参加体育竞赛获取相应成绩的,均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按赛事级别划分。
第五条 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
第六条 运动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残奥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二)亚运会、亚残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8万元、5万元。
(三)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
1.运动员直接参加比赛,按照计入代表团的奖牌和总分,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0.8万元、0.5万元;获得第四至第八名的,每分奖励300元。
2.运动员参加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全国及以上比赛和输送,按照计入代表团的奖牌和总分,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0.8万元、0.5万元;获得第四至第八名的,每分奖励300元。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加牌运动员,不再进行奖励。
第七条 教练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市级输送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二)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
1.教练员注册训练的运动员直接参加比赛获得奖励名次的,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同样标准给予奖励。
2.输送到上一级运动队的优秀运动员,在省运会中获得奖励名次并计入代表团金牌总数、团体总分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和市级输送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同样标准给予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加牌运动员,其市级输送教练员不再进行奖励。
第八条 以赛会总规程、秩序册和决赛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实施奖励。
第九条 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十条 所训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教练员,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三章 奖励申报及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受奖励人员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分别统计获奖情况。
第十二条 奖励情况经由所在训练单位审核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列入市级预算。
奖励申请需提供:训练单位申请报告、参赛运动员所在单位或其他隶属单位的有效证件、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等。
第十三条 受奖励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税。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奖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的,将依法收回奖励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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