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
        为进一步强化水环境管理目标及责任落实,促进水环境质量加快改善,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21〕3号)、《关于印发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环字〔2021〕203号,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13号,以下简称《市生态补偿通知》)中所涉及的横向补偿断面、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内容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起,对纳入青岛市域内生态补偿范围的地表水断面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断面为66个青岛市“十四五”市控以上重点地表水断面(具体见附件),其中52个断面实行市与区(市)之间纵向补偿,14个断面实行区(市)与区(市)之间横向补偿。断面控制级别分为国控、省控、市控,各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即为生态补偿基准水质目标,国家、省有关文件对国控、省控断面水质控制目标有调整的,生态补偿基准水质目标同步调整。
       二、市域内横向补偿断面,2021年9月前(含9月),年度基准补偿额度、核算方式仍执行《市生态补偿通知》规定;自2021年10月起,执行《省实施办法》规定,年度基准补偿额度调整为1020万元(月度85万元),由市生态环境局每月核算公布各区(市)补偿资金情况,年终确定各区(市)之间横向补偿资金报市财政局,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
       三、自2021年10月起,《省实施办法》所列12个跨地市的县(市、区)之间横向补偿断面(见附件2),需执行省有关横向补偿制度规定,断面责任、水质目标、资金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方面在符合省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由相关县(市、区)共同协商确定,断面年度基准补偿资金额度不得低于1200万元(月度100万元)。跨市界横向补偿断面列入市域内纵向补偿的,纵向补偿同时实施。
       四、市域内纵向补偿断面,年度基准补偿额度、核算方式等仍执行《市生态补偿通知》规定。



(附件)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相关事宜的通知.docx


      2021年11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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