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目的
实施成都市青白江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是区委、区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为了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养老服务需求。
二、制定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6〕156号)、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川民政〔2017〕18号)、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成民发〔2016〕89号)等文件制定。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是健全供养服务机制。二是规范审批程序。三是落实保障措施。
四、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受益人群
持有我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五、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救助内容及标准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二)给予照料。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标准为10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标准为500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标准为1000元/人.月。分散供养城乡特困人员: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0.2倍;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0.3倍;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0.4倍;患精神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的,参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服务标准执行。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由入住的供养机构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由政府购买服务为其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全额资助城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特困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实行救助后仍有不足的,由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四)加强住房保障和服务。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各类保障性住房设定的条件,优先纳入保障范围予以保障。适合入住供养机构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城乡特困人员全部入住供养机构。针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农村户籍患精神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入住医疗机构治疗,不符合住院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安排其入住集体住房,没有集体住房的,按照相关建房程序可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35平方米,所有建设费用不超过3万元)。
(五)提供教育救助。维护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城乡特困人员受教育的权利,全面纳入各教育阶段的救助范围。积极创造条件,使城乡特困人员接受高中教育,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城乡特困人员,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适当救助住宿生生活费,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对其进行资助。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城乡特困人员,纳入“阳光系列”慈善助学工程范围进行救助。
(六)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社会组织办理。殡葬服务费用按《成都市青白江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执行。城乡特困人员死亡后,给予支付一次性6个月的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作为丧葬补助费用。
纳入城乡特困人员供养的居民可以委托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居民代为保管其财产,也可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对其财产作出处理。城乡特困人员死亡后留有遗产的,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无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的,依法处理。
六、成都市青白江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七、城乡特困人员的审批程序
(一)需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及时发现并帮助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和个人提出供养申请。
(二)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三)终止。城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核实并报区民政局核准,供养机构直接报区民政局,并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八、城乡特困人员丧葬补助费和分散供养农村户籍特困人员修建住房申报程序
(一)丧葬补助费申报程序分为两类。
1.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或社会组织办理申报程序。一是由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或社会组织办理的,向已死亡的分散供养城乡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村(居)委会或社会组织专人办理并提交委托书[双方签字盖章(按指印)]、特困人员火化证复印件(审核原件)、死亡人员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收回原件)、办理丧葬事宜产生费用的正规票据、村(居)民委员会对公开户账号或被委托的社会组织账号。申请提交资料一式两份。二是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其办理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的真实性、是否为被委托人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经分管领导签字的审核意见,盖单位公章;对不符合享受丧葬补助政策的,不予批准,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是公示。四是费用发放。
2.供养服务机构办理申报程序。一是由供养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死亡人员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收回原件)、死亡证明、火化证复印件(审原件)、办理丧葬事宜产生费用的正规票据、死亡人员公示图片[在特困人员所在村(社区)或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5天]等。二是区民政局对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于次月拨付上月丧葬补助费。
(二)分散供养农村户籍特困人员修建住房申报程序。
一是按照建房程序经区国土局同意后,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提交供养对象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审核原件),患精神疾病的提交精神类残疾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复印件(审原件),没有残疾证的提供鉴定为精神疾病的病例证明并盖公章(县级以上权威医院出具),患传染性疾病提供确诊为传染性疾病的病例证明并盖公章(县级以上权威医院出具)或疾控中心提供的证明材料并盖公章(以上所说传染性疾病是指我国法定的传染性疾病),特困人员房屋垮塌或房屋危房图片[图片内容应包括特困人员、村(社区)干部到现场勘察的情况],不符合住院治疗条件的证明材料(由提供救治的医疗机构出具并盖章)。申请提交资料一式两份。二是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经分管领导签字的审核意见,盖单位公章;对不符合享受修建住房政策的,不予批准,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是公示。四是建房资金发放。
成都市青白江区特困人员供养政策的解读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卫计局,区残联、区房管局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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