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提升数据治理质量,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结合《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全面推行“云长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自有收入、市级以上财政资金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续建,下同)、运行维护的下列单位: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所属部门及其归口管理单位和下属各单位;

(二)市高法院,以及下辖各中级人民法院、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法院及其下属各单位;

(三)市检察院,以及下辖各检察院分院、区县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各单位;

(四)各民主党派市级机关、市工商联、市级人民团体及其归口管理单位和下属各单位;

(五)市级部门管理的中职院校;

(六)市级部门牵头组织,具体建设、运行维护的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信息化项目的市内高校、医院。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以及《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及边界》要求。

第三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数据驱动、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应当会同市级各部门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联合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3年滚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牵头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按照立项规范形式,形成并发布项目清单,审核初步设计内容,组织实施项目验收。

市级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委网信办建立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部署,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要坚持数据导向,突出数据治理,着力激发数据要素价值,做好与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衔接,因国家部署或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规划实施,应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市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本部门、本行业政务信息化3—5年的整合建设总体方案,并经本部门集体审议决定后向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报备。市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加强对整合建设总体方案编制的评估咨询,指导市级各部门加强整合共建。

市级各部门的整合建设总体方案应当坚持数据导向,重点包含数据规划及数据治理等内容,以及本部门、本行业未来3—5年内正在(或者计划)建设、运行维护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先治理、后新建”原则明确建设时序,逐年进行申报。增加、删减或者调整纳入总体方案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参照本条第二款重新履行有关程序。

第七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应当坚持数据导向,市级各部门要在完成数据标准制定、对已有数据进行汇聚治理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八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按照市级政府投资项目3年滚动规划编制要求,审查部门项目需求的必要性(含建设依据充分性,系统整合共建、数据共享协同计划或方案,跨部门共性需求平衡,数据资源治理共享等),充分考虑财力状况,按轻重缓急统筹组织申报、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项目建设单位有项目建设、运行维护需求的,应当按照报备的部门信息化整合建设总体方案,及时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项目需求说明,非涉密项目统一通过“渝快办”平台进行申报,涉密项目通过线下方式进行申报。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统一受理已纳入项目清单的项目申请,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协调组织网络安全、预算管理、政务数据资源、密码应用、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共同参与项目技术审查。为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原则上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预)算(代初步设计);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应先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项目评估工作,编制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申报、编制工作。纳入项目清单的运行维护项目,经依法审批的续建项目,以及纳入项目清单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预)算(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批复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市级各部门应结合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时间要求,提前完成建设项目报批工作,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合理编报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市财政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金额与年度预算安排保持一致;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予纳入部门预算。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时(运行维护项目除外),应当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十一条  未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但因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建设或确需开展项目续建、运行维护,且符合《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及边界》要求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发起、落实预算来源,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纳入项目清单,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履行审批程序、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事项、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三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审核。市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各部门报批项目的要件之一。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对于需要区县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区县已有项目的衔接。

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区县部门的指导,统筹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

区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区县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市级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预)算(代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收集治理及业务应用梳理、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密码应用方案、集约化建设篇(章),其中改扩建项目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项目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收集治理及业务应用梳理、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密码应用方案、集约化建设篇(章)的评估意见。

项目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家部委、市政府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收集治理及业务应用梳理、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密码应用方案、集约化建设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数据资源目录、密码应用方案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与密码应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将部门所有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重庆市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并汇总形成市级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依托数字重庆云平台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服务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二十二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预)算(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预)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不增加项目总投资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预)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但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涉及年度投资计划变更及当年预算安排额度增加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预)算(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未获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八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申请市大数据发展局组织竣工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情况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数据字典等材料。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材料要求与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一致,验收结果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或申请竣工验收,不能按期组织或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依据国家和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或市大数据发展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三十一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应当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原则。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数据共享的,由市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或者需保留的政务信息系统,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对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扩建政务信息系统。对于未纳入市级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二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对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市级有关部门在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时,应当全力推动整合建设。对存量信息化项目或者信息系统应整合而未整合的单位,财政部门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不支持新建信息化项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审计局及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密码局、市国家保密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全市有关政务数据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实施。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统筹协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市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密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级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并负责对密码应用方案的审查。

保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部门涉密信息系统开展密级认定和保密技术审查。

电子政务网络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管,推动政务专网整合撤并。

市级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市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委网信办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市级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使用运行维护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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