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政办发〔2021〕14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统领,以提升建筑业规模总量、质量效益、发展潜能、品牌价值为目标,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增强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构筑产业新优势,为“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骨干企业。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建筑业企业培育计划,重点培养1—2家骨干建筑业企业,在市场拓展、信贷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建立骨干企业名录库,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从骨干企业名录库中选择投标人。鼓励发展集设计、咨询、施工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从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发展,中、小企业向特色专业企业转型。鼓励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以股份合作或项目合作等方式对接大型国企、央企,组建“联合体”,共同承建本市工程项目。鼓励外地企业施工项目优先选择本地有资质的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鼓励施工企业优先使用本地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增加本地材料供应量。(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银企合作,探索建立应收账款确权制度,允许企业以应收账款确权证明、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品)。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后,凭该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向银行申请抵质押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不超过LPR+50BP;对该部分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贴息,期限最长2年。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对规模相当、信用良好的民营或国有建筑企业,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枣庄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通过组织大型推介活动、设立驻外服务机构等方式,为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埠市场搭建平台,抓好对外施工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外出施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对我市建筑业企业承揽市外、省外、海外项目向企业注册地缴纳税款的,由受益财政按照年度实得收入增加部分的50%予以奖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政策奖励。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或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的,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在省级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的,或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的,或将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3年内其年度实现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扣除一次性奖励资金后,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按新增财力的50%给予迁入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的总部机构,兑现设立奖励政策。对年缴入地方财政税收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1000万(含)至3000万元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建筑业新升规企业,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受到奖励的企业10年内工商注册地外迁的,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期限利息。同一奖励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奖励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三、推进重点事项改革

(五)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允许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六)加快转变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对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投标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优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七)深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在招投标领域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推行国有投资项目与社会投资项目差异化招投标监管模式,有条件的项目可采用“评定分离”模式。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和其他不合理不公平限制。加快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利用招投标智能化交易新系统,推进项目不见面开标,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

(八)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促进建筑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支持一级(甲级)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保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推动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将建筑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改为备案。大力发展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减免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

(九)减轻企业负担。健全材料、人工等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价格指数、造价信息。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凡是能够通过保函、担保或保险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建筑业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为1%。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建筑施工临时用电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牵头单位:枣庄供电公司)

(十)规范工程款结算。严禁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使用或试运行超过半年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拒绝或拖延工程竣工结算。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扣除甲供材料)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扣除甲供材料)的70%。(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十一)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凡是因违背工期定额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等因素造成质量安全问题及损失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由其赔偿损失。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溯体系,全面实施工程质量“两书一牌”和施工安全“两承诺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强化工程管控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持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和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专项整治。开展工程监理报告、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等工作试点。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模式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扬尘、消防验收等辅助检查,作为政府监管工作的有益补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大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在全市施工许可限额以上的新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中全面推行智慧工地,力争用3年时间形成较为完善的智慧工地应用和评价体系。到2022年年底,全面推行二星级(AA)智慧工地;到2023年年底,全面推行三星级(AAA)智慧工地。实现智能建造技术普遍应用,智慧管理手段成为常态,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目标基本实现,安全隐患大幅减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将智慧工地建设费用列入建设工程费用,并明确计取标准。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足额拨付智慧工地建设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智慧工地建设负总责。(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对新获得“鲁班奖”“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不累计奖励。对新获得“泰山杯”等奖项的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新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奖项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累计奖励。对获得“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按照政策及时兑现省、市奖励资金。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费率,实行优质优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约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1.5%、1.0%和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工程创优。(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五、优化科技人才支撑

(十五)加快科技创新。推进BIM(建筑信息模型)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部品生产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进BIM试点示范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广应用。将创新发展理念融入工程建设全过程,对当年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建筑业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对于达到相应标准的,优先支持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科研成果产业化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列为市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十六)强化人才技术支撑。鼓励建筑业企业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实践基地,联合培养高素质专业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增加建筑业企业技术管理人员资格考核认定批次。企业资质成功晋升至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的企业负责人,获得“鲁班奖”“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长质量奖”的项目负责人,优先推荐申报“五一劳动奖章”、工匠候选人,享受高技能领军人才惠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按照省破格申报职称政策规定,对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推荐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探索推行考评结合的方式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水平。(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科技局,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十七)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枣庄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细化评价内容和标准,深入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广泛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进信用评价在招投标、评先树优等环节的应用。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全面提升建筑行业诚信水平。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建筑市场主体“红黑榜”制度。(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服务局)

(十八)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确保其技术管理能力与承揽业务相适应。对新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和人员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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