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枣公通〔202146



各区(市)公安、农业农村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现将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枣庄市公安局 枣庄市农业农村

2021628







关于加强我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规范行刑衔接工作职责、程序和要求,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职责分工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沟通,在案件移送、联合办案、调查取证、资源共享、信息发布等环节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部门资源优势,加大对领域内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一)农业农村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协助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行政违法的案件,应当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协助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协助。

(二)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及时将案件退回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配合、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协助。

二、案件移送

(一)案件移送条件

农业农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且已依法立案

2.有证据证明发现的违法事实涉嫌犯罪。

(二)案件移送材料

农业农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随案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

1.案件移送书(见附件1),包含移送单位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单位公章;

2.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包含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3.涉案物品清单,包含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4.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移送案件的农业农村部门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收案件的24小时内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2)告知移送的农业农村部门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在职权范围内及时补充提供。

(三)案件移送流程

1.农业农村部门移送案件

农业农村部门发现符合移送条件的涉嫌犯罪案件,经农业农村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管辖区域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2.公安机关审查及反馈

公安机关对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收,并在案件移送书上签字,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1)对属于本警种部门管辖的,迅速进行立案审查;

2)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警种部门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警种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移送案件的农业农村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严格审查期限: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应当立即组织审查,自接收之日起10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接收之日起30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3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将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公安机关法定职责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拘留等处罚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案件移送后的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对不予立案存在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或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农业农村部门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农业农村部门在移送案件后,确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者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4.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1)对于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可以同时制作《建议函》(见附件3)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2)对于非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农业农村部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回复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的内容应包括移送案件通知书、案件简要情况报告、涉案物品清单、其他证据材料等,案件移送流程和材料要求等可结合实际参照农业农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要求实施。

5.移送争议的处置

除特殊情形外,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一般按照职责权限,实行同级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跨行政区域案件的移送或者配合,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公安局协商解决。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实施指定管辖的,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办。

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对于案件是否符合移送条件存在争议的,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咨询或邀请参加研商。

三、联合办案

(一)提前介入

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在各自日常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形需要前期联合查办的,可以商请对方提前介入。对方应当及时派员介入、进行初查:

1.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2.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较大或者已经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等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

3.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疑难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

4.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遇到农业农村部门专业技术、专业知识的;

5.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中发现违法线索,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

6.需要对方提前介入的其他情形。

(二)协作办案

需要联合办案的,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先期协商确定牵头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程序和优势,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联合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其在刑事侦查手段等方面的作用,农业农村部门应充分发挥其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手段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协作,提高案件侦办效率和执法威慑力,并根据联合侦办进展情况,依法确定办案主体,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三)材料移送

对于联合办理的案件,在确定案件性质、办案主体后,按照案件移送程序和要求进行移送。后续需要补充其他证据材料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及时协助相关取证工作。

四、涉案物品处置

(一)处置原则

涉案物品由案件办理部门依法处置,包括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抽样送检、委托认定、运输、保管、无害化处理等。公安机关开展涉案物品处置工作存在困难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二)处置要求

1.农业农村部门移交涉案物品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移交涉案物品,并与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先解除查封、扣押后再移送,并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处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查封、扣押手续后,对涉案物品储运处置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

2.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的处置

公安机关对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开展涉案物品的查封、扣押、抽样送检、委托鉴定、运输、保管、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必要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上述工作。

对跨省市案件中在外省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与外省市有关部门对接落实涉案物品移交处置工作。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络员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联络员机制,各单位应明确1名业务部门领导主抓,并确定1名具体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代表本单位联络开展行刑衔接日常工作,包括联系办理案件移送、线索通报、协助商请、咨询答复等工作。在案件移送后,或者联合办案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各自明确1名执法人员作为具体案件的联络员,负责协助对方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双方打击违法犯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行刑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重大案件会商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对于疑难、复杂、新型、重大的案件,必要时可即时进行专案会商,确保案件办理的效果和质量。

(三)建立跨区域协作办案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建立跨区域协作办案机制,对于跨区(市)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立案地公安机关为主,牵头开展案件侦办工作;由立案地农业农村部门为主,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对于跨省市案件,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与相关省市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案件侦办、情况通报等工作。

(四)健立案件咨询制度

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农业农村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五)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因执法办案,需要对方提供相关材料、数据的,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不违反原则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协助。对获取的材料、数据应当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泄密。

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拟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计划,加大投入,加快工作进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查处的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移送案件、办理移送案件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严格遵守共享信息的使用权限,防止泄密。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六)建立信息发布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建立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机制,强化相关案件和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协调和对接;对于敏感的、涉及面广的、跨区域的案件信息,应当请示市级机关审核同意后发布。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意见执行。


附件:

1.《案件移送书》

2.《补正材料通知书》

3.《建议函》





附件

          案件移送书

移字〔    〕 第  

案由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住所(住址)


移送单位


接收单位


案情概要

及移送理由


移送清单


  







移送人签名:                        移送单位(印章)

移送人电话:                           

  







接收人签名:                        接收单位(印章)

接收人电话:                           

一式两份,移送单位、接收单位各一份

附件



枣庄市公安局xx分局

补正材料通知书

枣公( )刑补字(     )



移送机关):


经对你机关         日移送的                     案进行审查,发现该案材料不全。根据《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补正以下材料

    

    




接收人:                                    

                               公安机关印章

接收单位印章




一式两份,一份交移送机关,一份附卷



枣庄市公安局xx分局

枣公  建字  



移送机关):


经对你机关      日移送的  案进行审查,发现该案存在  的违法事实,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现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给你单位,建议贵单位依法处理。


接收人:                                    

                               公安机关印章

接收单位印章





一式两份,一份交移送机关,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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