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1〕1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威海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一、农村黑臭水体范围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是指对全市所有行政村(含新型农村社区、涉农街道下属村庄,不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主要集聚区适当向外延伸1000米区域内的黑臭水体,以及村民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对于城乡结合部已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的黑臭水体,不再列入)进行治理。
二、农村黑臭水体识别标准
符合判定标准和村民反映强烈的,直接纳入黑臭水体清单,并对水质进行监测;通过感官和村民代表评议无法判定的,通过对水体进行透明度(<25cm)、溶解氧(<2mg/L)、氨氮(>15mg/L)三项指标监测,3项指标任意一项进入阈值范围以内,即可判定为黑臭水体。
三、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2021年,完成现有8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每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对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纳入清单,实施动态更新管控。
四、重点任务
一是实施分类治理。①控源截污,针对农村生活污水类、畜禽养殖污水类、水产养殖类、农村生活垃圾类、种植业面源污染类、工业污水类和其他类型的黑臭水体,科学采用具体治理方式。②内源治理,对采取控源截污措施消除外源污染后仍存在黑臭的水体,可采取清淤疏浚等内源治理措施。③水体净化,对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生态岸坡护理和水生态系统重构。对计划搬迁撤并的空心村和过于分散、生态脆弱的村庄,在满足防洪和排涝要求的前提下,维持渠道、河道、坑塘等农村水体自然岸线。
二是开展示范治理。每年编制当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做到“一处一策”。有条件的区市在治理工作中及时梳理总结治理经验,形成示范治理模式。
三是实施动态管控。依托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综合监管平台,建立治理台账。加强对已完成治理农村黑臭水体的验收评估、抽查暗访、整改督导等工作。对群众新反映的疑似黑臭水体,反映一处、复核一处、治理一处。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推动河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将农村黑臭水体纳入河湖长制管理。构建监管体系,建立区市负责、镇街监督、村级参与的管理及清理维护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是各区市政府(管委)是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治理方案,做好项目统筹、资金使用、治理工程实施等具体工作。二是各区市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三是各区市逐一制定农村黑臭水体工程方案。对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落实好人员、资金保障措施,建立长效管护和巡查机制。四是建立治理成效评估制度,对已完成治理的农村黑臭水体实行区市验收、市级审核,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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