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全面贯彻和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和完善全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补充和完善全区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参与、支持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及时监督、举报安全生产、消防领域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成应急〔202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三、文件制定过程
近期,我单位通过成都市武侯区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武侯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并向11个街道、37个部门通过书面方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份。
2021年9年10日,区应急局组织专家组对《武侯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进行综合评审,专家组一致认为《办法》充分结合了武侯区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该《办法》征求了本单位担任法律顾问的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颜欣律师的法律审查意见,认为:《办法》具有制定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依据,区应急局是适格的编制主体;《办法》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与上级文件精神冲突。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20条,对安全生产、消防领域举报奖励条件、奖励情形、奖励标准、办理程序和奖励规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对社会公众举报本区范围内下列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2.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3.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二)明确奖励条件
《办法》第四条规定:举报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举报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2.举报人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留有个人有效联系方式;
3.举报人为无特定身份自然人,特定身份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消防网格管理员等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受政府部门聘请或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的专家、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隐患情形或者违法事实、违法线索;
5.举报内容未被相关监管部门掌握;
6.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7.举报事项经相关监管部门核查属实。
(三)明确奖励情形
《办法》第七条规定:举报下列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奖励:
A.安全生产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的原则,以及《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停产停业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4.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
5.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6.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未按要求采取防爆措施,除尘系统设置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
7.液氨制冷企业的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8.有限空间作业未对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9.进行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0. 机械行业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的,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可燃气体的;
11.轻工行业企业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
12.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的;
13. 燃气使用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14.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15.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1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17.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9.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B.消防领域。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GB35181-2017)认定,重点包括以下行为和情形: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9.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
10.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明确奖励标准
《办法》第九条规定: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A.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1. 责令限期改正的,举报一般隐患给予奖励200元,举报重大隐患给予奖励3000元;
2. 给予罚款或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罚款或案值数额的15%计算,举报一般隐患最低奖励200元,举报重大隐患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 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的,奖励3万元;
4. 予以取缔、关闭的,奖励5万元。
B.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C.举报火灾隐患,根据隐患严重程度,按照一般隐患50元、重大隐患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同时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奖励。
D.其他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制订。
E.从业人员内部奖励标准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基础上按照省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上浮。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奖励同时适用不同的核算方式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前款按照百分比核定奖金金额的,最小以整十为单位,对个位数按四舍五入凑整。
(五)明确办理程序
《办法》第十条规定: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办和奖金审核、发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接到举报后,接报部门应对举报信息进行登记,及时指定相关内设机构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查办。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2.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3.举报事项核查完毕后,核查办理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按程序办理奖励发放申请工作,并填写《武侯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相关内容;举报奖励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注意查收到账奖金或凭有效身份证件在60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奖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4.其他监管部门提请区应急管理局对核实的举报事项进行奖励,应填写《武侯区安全隐患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附件2)有关内容,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现场核查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印证材料。
5.举报人逾期无正当理由既不提供有效银行帐号又不到现场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六)明确奖励规则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七)明确举报人保护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严肃查处外,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解读机构:成都市武侯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杨超
联系电话:8705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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