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局联合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中医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民族医(藏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成医保发〔202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公布的37项民族医(藏医)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为除省定价医院外的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二、基于甘孜州、阿坝州藏医服务价格政策运行情况,结合现有价格管理实际,按照“省市联动、价格互认、专家论证”原则,确定藏医公立医院诊疗项目试行价格。《通知》明确了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医疗机构价格,二乙以下医疗机构按照二乙下浮20%标准执行,未进行价格浮动的项目二乙以下医疗机构不再下浮。
解读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廖 凌
联系电话:028-6188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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