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成都市金牛区政务数据资源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国有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2日
成都市金牛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全面归集政务数据资源,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保障数据安全,提高智慧治理能力、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川府发〔2017〕16号)、《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2018年5月14日公布的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管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据、图形、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因履职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金牛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牛区政务部门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应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数据共享限用于政务部门因履职需要使用其他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为其他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及活动。数据开放限用于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及活动。
第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管理、应汇尽汇、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充分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 成都市金牛区城市智慧治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智慧治理中心)是我区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的统筹管理,包括下列工作:
(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有关工作,接受上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管、指导;
(二)建设和运行维护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基础平台;
(三)汇总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四)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采集、汇聚、共享、开放等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本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五)组织做好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安全保障,推进数据治理提质增效;
(六)负责与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政务部门是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形成的数据资源拥有数据归属权,负责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的目录编制、采集汇聚、质量审查、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安全防护等相关管理,包括下列工作:
(一)编制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二)根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采集、汇聚本单位数据资源,负责数据资源保密、质量等审查;
(三)负责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应用;
(四)负责本单位政务数据更新维护、安全防护;
(五)负责本单位与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政务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科室和具体数据管理人员。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八条 区智慧治理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金牛区政务数据资源全过程治理平台(以下简称区数据治理平台)。该平台是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基础平台,包含数据采集、清洗、存储、共享、交换、分析、应用等功能模块,为全区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数据治理、数据共享、数据分析、数据应用等支撑服务。
第九条 各政务部门应按照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整体部署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的需要,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管理和获取的非涉密业务数据资源接入到区数据治理平台,完成本单位的数据归集和存储。我区自建的政务信息系统应按照统一标准通过开放接口或者数据库方式,将非涉密数据资源接入区数据治理平台,实现共享交换。上级部门统筹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由相应区级部门负责协调本地数据回归,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数据向我区共享开放。
第十条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经授权或委托可以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政务数据目录梳理、采集、共享、交换、应用等技术支撑,以及区数据治理平台的安全保障和日常运维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数据目录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基础,是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的依据。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第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应依据我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将各自全量政务数据梳理编制形成本单位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目录包括政务数据资源名称、数据项、共享类型、提供方式、更新周期等信息。各政务部门编制形成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需报区智慧治理中心审核备案,区智慧治理中心汇总编制形成金牛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
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动态维护更新本单位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政务数据发生变化、更新的,应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报区智慧治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四章 数据汇聚
第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应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采集政务数据,实现政务数据一次采集、多次使用。
第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的采集主体,有责任和义务采集数据。数据采集后,相关政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政务数据汇聚接入到区数据治理平台,定期开展数据更新维护,实现政务数据资源的有效管理。
第十六条 区智慧治理中心应依托区数据治理平台,会同各政务部门对政务数据进行汇聚治理,形成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社会信用、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专题数据库,为数据服务和共享提供支撑。
第十七条 各政务部门应结合数据汇聚、应用实际,在履职过程中同步开展数据治理工作,持续推进数据提质增效。
区智慧治理中心应对政务数据资源的质量进行监管。各政务部门承担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的质量责任,建立政务数据质量和安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未经审查的政务数据资源不得接入区数据治理平台。
第五章 数据共享
第十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应遵循“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无偿予以共享,并通过区数据治理平台以数据推送、服务调用、结果查询等多种方式予以实现。
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一)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二)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应进行数据脱敏或进行数据比对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三)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凡不予共享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市级以上部门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本部门内部管理办法不能作为不予共享的依据。
第二十条 区智慧治理中心应按照数据共享类型组织各部门梳理共享数据资源,编制金牛区政务数据共享目录清单。
第二十一条 区智慧治理中心应加强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业务、跨层级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协调调度,保障政务科学决策、高效监督、精准治理。
第二十二条 政务部门因履职需要使用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的,可通过区数据治理平台提出共享申请,由区智慧治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提供;使用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的,使用部门在区数据治理平台提出共享申请,由区智慧治理中心会同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供;政务部门因履职确实需要使用不予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的,由需求部门直接与数据提供部门自行协调获取。
第二十三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非区属国有企业、驻区部队和其他组织需使用区数据治理平台归集的政务数据资源的,应提出书面数据资源需求函,无条件共享类数据由区智慧治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提供,有条件共享类数据经区智慧治理中心预审并征得数据提供部门同意后提供,不予共享类数据由需求单位直接与数据提供部门自行协调获取。
第二十四条 区智慧治理中心应会同各政务部门对共享数据进行动态更新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及时有效。
第二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和其他组织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履职需要,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六章 数据开放
第二十六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开放类型分为可对社会开放和不可对社会开放两种类型。
(一)可以提供给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可对社会开放类;
(二)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提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可对社会开放类。
非涉密但是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务数据资源,经过脱敏、清洗、加工后可以根据使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对社会开放。
第二十七条 区智慧治理中心应按照数据开放类型组织各部门梳理开放数据资源,编制金牛区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清单。
第二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按照金牛区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清单落实数据开放责任,整理本部门开放数据资源,并上传区数据治理平台,区智慧治理中心按照要求通过成都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完成开放数据目录发布、资源上载,并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九条 可对社会开放的政务数据,各政务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成都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直接获取。
第三十条 区智慧治理中心应会同各政务部门对开放数据资源进行动态更新管理,确保开放数据及时有效。
第七章 数据应用
第三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应不断强化数据创新应用,拓展应用范围,推动政务数据在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和智慧场景的开发应用,实现政务数据赋能。
第三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有条件的政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探索引入公司、高校、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源大数据作为政务数据应用的补充,让数据应用更好的服务于智慧化治理。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应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区智慧治理中心依据国家法律以及省、市相关规定,统筹建立本级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等相关安全保障措施;负责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工作要求落实区数据治理平台的定级、备案、安全建设、信息安全等级测评、信息安全检查等措施,切实保障区数据治理平台的安全防护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数据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承担本部门业务数据的使用安全工作,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应及时向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共享数据使用部门应按照履职需要,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共享数据,并对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负责。
第三十六条 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设、运行维护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承担政务数据资源采集、传输、存储、使用、交换、归档、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技术保障,确保政务数据资源安全。
第九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七条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切实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安全性。
第三十八条 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中,各政务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瞒报、漏报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二)未按规定编制、更新、汇总、报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三)未按规定采集、汇聚、发布、更新、共享、开放政务数据资源;
(四)从区数据治理平台获取与本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无关的政务数据资源;
(五)从区数据治理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用于或者变相用于与本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无关的其他目的,擅自转让给第三方,利用共享数据资源获得非法收益;
(六)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管理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各政务部门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金牛区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处理;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智慧治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金牛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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