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30号)要求,加强我市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引导、扶持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依托创业园区的建设发展,提升入孵创业项目数量,扩大就业容量,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示范作用。截至2020年12月,全市共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12个,认定为省级的共8个。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五条。包括总则、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监督、附则。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一)明确了功能定位和建设原则。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应具备场地保障、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五大服务功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局和团市委共同认定。
(二)明确补助资金标准。 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管理期为3年。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园区所在地财政部门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明确认定标准。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应具有合法的资质、固定的场地、专门的机构、健全的制度、扶持的措施和明显的效果等六项标准。
(四)规范认定程序。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认定,需经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请,县(市、区)初审,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局、团市委对复核合格的进行联合会审、考察、审定并授牌等程序,并进一步简化了申请材料。
(五)明确管理监督职责。明确了县(市、区)对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监管职责,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规定了对存在弄虚作假,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以及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使用补助资金的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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