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徐春梅 〔2021〕5号
关于对市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15218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王献伟委员: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多渠道解决医疗机构在扶贫政策中承担过重资金负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医疗保障部门始终十分重视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救助工作,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医保扶贫,构筑起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大病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综合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切实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致贫返贫。
在基本医保方面,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始终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发展方针,支付费用范围严格遵循“三个目录”,满足参保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目前包含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按照80%比例支付。
在大病保险方面,超过基本医保封顶线的部分,通过大病保险进一步梯次减负。2019年,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降至5000元,5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85%补偿,取消贫困人口大病封顶线,贫困人口使用大病特药不设起付线。今年起,将大病保险原有特殊疗效药品医保支付比例提高至80%,一个医疗支付限额提高至40 万元。
在医疗救助方面,对重点救助对象给予参保费用和基本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用药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4000 元,对符合规定的住院医 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限额10000 元,对重特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限额20000 元。对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标准的救助。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按照枣庄市委关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资助和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医疗机构在扶贫任务中承担相应的业务工作,是市委在统筹我市经济发展状况、贫困人口和医疗机构概况、医保扶贫政策等做出的重要决定,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整体水平仍然不高,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仍然有限,受老龄化进程加快、疾病谱变化、医疗消费正常增长等因素影响,医疗费用支出将持续增长,医保基金支出压力较大。另外,为减轻医疗机构运行负担,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采取医保基金提前预付50%的措施,同时积极探索医保基金与药品企业直接支付机制。
综上,我局严格按照省医保局、市委市政府有关医保扶贫各项要求,落实医保惠民政策,对于医疗机构在扶贫工作中承负担过重的问题需要财政、扶贫、民政、卫健、医保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协商。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部署,巩固好医保脱贫攻坚结果,保持过渡期内医保扶贫政策总体稳定,坚持动态分类管理,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和即时帮扶人员参保工作,确保应保尽保;不断深化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公平适度的医保待遇保障机制。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共同促进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30日
联系单位:枣庄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联系电话:32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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