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徐春梅 〔2021〕6号
关于对市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15224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王鹏委员: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儿童和弱势群体意外伤害救助基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针对您提出的在患者发生重大意外伤害时,应该由造成意外伤害的责任单位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当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者不支付医疗费用时,医保基金可以先行支付费用。您的建议与此前的政策相吻合。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共同促进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30日
联系单位:枣庄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联系电话:32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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