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天的床有一双无形的手,但是没办法,为了能准时打卡,也必须要起床。这时候有些人就会想,如果能躺在床上打卡就好了,然后再慢慢悠悠去公司上班。
只可惜,除非是住在公司楼上或者睡在公司,不然就只能老老实实到公司才能打卡。
不过有需求就有买卖,有人就瞄准了这一“商机”,甚至还成立了自己的公司。
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件,被告人张某杰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该案涉及的软件是一款名叫“大牛助手”的App,其通过虚拟定位技术,将虚假的位置传送至钉钉系统,以达到“打卡”的效果,主要供上班族和学生使用。该软件为收费软件,年费为89元,月费25元。截止案发,用户近10万人次,该公司通过该App一共赚取四五百万元。
近日,该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该程序不属于“破坏性程序”,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杰的辩护律师称,打算做无罪辩护。
外挂软件实现钉钉远程打卡
一审被判五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书显示,张某杰,男,1987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
据张某杰供述,其在2017年成立了北京得牛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CEO,公司主要开发手机应用软件并提供有偿使用服务。公司开发的软件“大牛助手”APP,通过购买深圳罗盒科技有限公司虚拟程序APP的使用权,对该APP的界面进行优化并添加充值接口,然后上线运行。
2017年成立的公司,到了2019年,公司已经有22人,包含开发、UI、产品、测试和客服人员,公司通过大牛助手APP一共赚了四五百万元。
大牛助手的新注册用户有12小时免费试用时间,包月会员是每月25元,年费会员是每年89元,用户可以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充值。
这款“外挂”软件是如何破坏钉钉系统功能,并以此牟利收费的?据张某杰的供述证实,“大牛助手”在不改变其他APP源代码的情况下,通过虚拟位置信息、Wi-Fi信息和照片信息,对其他APP该类信息进行修改。当用户使用其他APP不想暴露自己的位置信息时,“大牛助手”就对用户的位置进行遮蔽,当用户想要修改自己位置信息时,“大牛助手”可以进行修改,修改时打开“大牛助手”,将需要改变定位信息的APP添加到列表中,点击模拟定位功能,然后在地图上选择需要修改的位置即可。
据得牛科技Android开发工程师李某称,大牛助手APP的主要功能是手机应用的双开环境和虚拟定位,该软件可以虚拟一个位置让手机读取虚拟的位置信息,因此即使用户没在公司也可以进行远程打卡,在钉钉软件上会显示其已于公司签到。
得牛科技产品经理闫某证实,大牛助手APP一般用于上班族上班打卡和学生早操打卡,收费标准是一年89元、一个月25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杰自2017年至2019年间运营得牛科技,开发并推广大牛助手APP10万余人次,用于对阿里巴巴开发的钉钉系统处理、传输的地理位置数据进行未授权的干扰,破坏钉钉系统获取用户真实地理位置的功能。经鉴定,大牛助手APP为破坏性程序。
判决书显示,经阿里巴巴公司技术人员对“大牛助手Android系统1.1.1”进行分析发现,该软件绕过了“钉钉”无限安全保镖模块,劫持了“钉钉”平行空间检测接口,当“钉钉”的平行空间检测接口需要获取设备信息时,“大牛助手”通过重放技术伪造虚假数据,直接向“钉钉”的平行空间检测接口传输虚假数据,造成伪造打卡记录,干扰“钉钉”系统的正常运行。
阿里巴巴公司该员工表示,经初步统计,近一年有46973个买家通过支付宝购买大牛助手的服务,得牛科技获利多达2627713元。其中,匹配钉钉软件打卡异常的买家用户有7675个,涉及这些用户购买服务的会员费575497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杰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惩处。
2021年4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杰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二审法院:不属于破坏性程序
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
据九派新闻,11月8日,记者从张某的二审辩护人、北京京麟律师事务所李扬律师处获悉,在二审中,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大牛助手”不属于刑法中的“破坏性程序”,但张某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院据此改判,张某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
李扬律师表示,她的团队从二审开始接手本案。在沟通过程中,李扬律师认为,涉案软件并非破坏性程序,打算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启信宝显示,大牛助手是一款虚拟定位软件,提供免root权限虚拟定位、WiFi模拟、步数模拟以及拍照模拟等功能。该软件属于北京得牛科技有限公司,其成立于2017年,是自然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万元。
据张某杰的供词,大牛助手公司一共22人,包括开发程序员、客服、媒体运营人员、产品经理等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信辉,张某杰用其身份证注册该公司。公司购买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虚拟程序APP使用权后,对该APP的界面进行优化、添加充值接口,然后上线运行,更名为“大牛助手”。
在供词中,张某杰表示,他和数据部交代过,他们是在不改变其他APP源代码的情况下,通过虚拟位置信息等,对其他APP进行修改。并且他还咨询过律师和朋友,大牛助手没有改变其他虚拟定位APP的源代码,只是改变了其回传到服务器的位置信息。
目前,“大牛助手”已经下架。
该判决书公布后,在社交软件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技术无罪”。
“这就好比一个人买了水果刀,用它把别人砍伤了。不能用这来追究生产厂商和店主的责任。”李扬律师认为,大牛助手本身经过正当的备案手续,APP的核心技术属于其他公司,并且该技术也在其他APP中被应用。“至于用户会利用这个技术来做什么,不能完全归责于技术开发者或者提供者。”
辩护律师:APP核心技术经过正常备案
连构成民事侵权都很勉强
据九派新闻,张某的二审辩护人、北京京麟律师事务所李扬律师表示,刑法上讲究主客观相统一。也就是说,客观上有犯罪行为,主观上必须有犯罪的故意。但在这个案件里,检方没有起诉其他公司的成员,也没有追究其他技术人员的责任,只起诉了作为CEO的张某某。“我也看到过一些案件里面,有部分技术总监之类的人员,是被追究了责任的。”
对于本案中为什么只有CEO被起诉,李扬认为:“我个人觉得是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是‘大牛助手’不仅仅包含被指控的这个虚拟定位功能,还有很多其他功能。也就是说,这个APP的功能里,有合法的部分,有违法的部分。所以不能说开发这个程序的人员一定是构成本罪的。”
“第二是,根据我们对案件的了解,该APP的开发人员和销售人员是分开的,因此,很难证明谁在主观上有侵犯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故意。”李扬称。
李扬还称,她的当事人自始至终不认为自己有罪。他说,我只是开发了一个“中性”的包含虚拟定位功能的APP,不知道用户会利用它去做什么,我也控制不了。所以我没有主观上破坏钉钉计算机系统的故意。他在庭审时也这么表达的。
但检察院的逻辑是,第一,当事人利用大牛助手的虚拟定位功能获利百万,第二,由于当事人是CEO,本身也懂技术,因此他从开发和后台管理等等,都比较了解。因此法院和检察院推定,他知道自己的APP是通过干扰钉钉打卡进行获利的。
李扬表示:“我个人认为,他的行为连构成民事侵权都很勉强。通过当事人的讲述,我们了解到,这个APP的核心技术是经过正常备案的,并且核心技术也不是他们自己开发的。他还说,这种核心技术也有被其他软件使用,包括我们现有的许多能够正常使用的APP。”
“当事人曾经给我们介绍过,大牛助手不会入侵钉钉软件内部系统,只是在钉钉读取用户位置的时候,置换一个虚拟的位置信息。它本身对钉钉软件不产生任何破坏性影响。我想,这也是为什么法院最后认为大牛助手不属于破坏性程序吧。”李杨说。
编辑|段炼 杜恒峰 王嘉琦
校对|何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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