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报 告 财 产 令
(2021)粤01执5239号
冒爱军、广州市铭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你公司二审受理费一案,你公司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此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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