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各类非法宗教活动的积极性,确保社会稳定,结合崂山区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我区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宗教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宗教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负有宗教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举报非法宗教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非法宗教活动:

  举报电话: 0532-88997625

  如有其他举报方式,请提前电话联系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联系方式同上。

  第三章 举报内容

  第五条  非法宗教活动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的;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非法传播宗教、拉人入教等行为;或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的公共场所非法散发宗教宣传品、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宗教用品的;

  (三) 非法印刷、散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宗教出版物的;

  (四)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宗教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组织的;

  (五)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办宗教活动,或接受宗教性捐赠;

  (六)单位或个人在经济、文化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带的宗教条件的;

  (七)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宗教学习、朝觐等活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或者组织、招收、收留未成年人进行宗教学习或宗教活动的;

  (八)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批准邀请、容留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跨区域宗教活动的;

  (十)其他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六条  举报奖励金额:

  群众举报线索,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确认核实后,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奖励。

  第五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密原则: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应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非法宗教活动的线索情况。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都将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凡被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金。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奖。对同一地点同一宗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案件进行奖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章  资金来源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  奖励所需经费从崂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奖励申报经崂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通过后,按照奖励办法予以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归崂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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