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三峡后续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研究印发了《山东省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暂行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三峡后续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7年4月,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28号),明确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部门对三峡后续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同时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后续工作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暂行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5〕229号)、《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2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工作规程〉和〈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财绩〔2020〕4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鲁财绩〔2016〕4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三、《暂行办法》的起草过程
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初稿。随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多次讨论修改,并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汇总吸收有益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本《暂行办法》。
四、《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有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三峡后续资金的范围及绩效管理原则。三峡后续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分配我省的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二)细化三峡后续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部门职责。结合部门职责,对绩效目标的设定、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等工作任务进行了合理分工,对全省各级财政、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有利于压实部门责任。《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省、市财政、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绩效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省水利厅协同负责全省三峡后续资金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市三峡后续资金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市级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及具体实施单位等的职责,由各市提出具体要求。
(三)设定更适合当地实际的绩效目标和更为清晰具体的绩效指标。三峡后续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省级部门从全省层面对整体绩效目标和市、县部门结合实施的具体项目对区域绩效目标进行细化、量化,并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绩效指标。绩效目标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更为合理客观、更切合实际;绩效指标分为一至四级,第四级指标可根据每年预算安排情况调整完善,指标更加科学、更可衡量、更能清晰地反映预期产出和效果。
(四)开展三峡后续资金绩效管理评价的步骤。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即:省级对市级、市级对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一是县(市、区)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二是市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本市自评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三是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市级开展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确定评价结果,并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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