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17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84号),对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作出了规定。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中的职能作用,2020年1月15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国家安全局、威海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职责。《实施意见》明确了值班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法律帮助。第二部分是运行机制。《实施意见》从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值班律师选任、值班方式等方面对值班律师运行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部分是日常管理。以规范值班律师服务为着力点,《实施意见》从提供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四部分是案件管辖。《实施意见》以属地管辖、市中心兜底为原则,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能为目标,对案件管辖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五部分是工作保障。《实施意见》从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经费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1.解答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2.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3.在审查起诉阶段,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就案件处理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4.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5.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四、值班律师的工作方式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实际工作需要和当地律师资源状况,确定值班律师工作方式,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工作时间。律师值班可采取相对固定专人或轮流值班的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取预约值班的方式,在律师资源短缺地区可以探索采用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
五、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羁押在威海市看守所的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具结书签署案件,统一由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羁押在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看守所的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具结书签署案件,由各看守所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未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具结书签署案件,由案件办理机关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高区、经区等开发区办案机关办理的法律帮助、具结书签署案件,由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六、值班律师如何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
为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作用,《实施意见》对值班律师参与签署具结书程序作出了进一步细化:
1.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可以通知值班律师到场旁听。值班律师可以在场向犯罪嫌疑人解释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并回答犯罪嫌疑人咨询的法律问题。
2.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值班律师应向其说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办案人员应当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3.检察机关应将制作完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交值班律师一份。值班律师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将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等笔录材料以及具结书等材料整理入卷,及时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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