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我市原有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是2012年制定、2017年修订的。该制度实施以来,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得到了较好规范。国务院于2019年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提出了新要求。省政府也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为了贯彻上级要求,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水平,有必要对现有制度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部分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一是调整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适用范围。将原来仅适用于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扩大为适用于市政府和区市政府。市、区市政府所属部门,各级开发区、功能区管理机构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是调整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根据上级文件,明确宏观调控决策不适用本规定,将编制财政预决算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中删去。同时,细化了开发利用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内容。

三是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四是强调了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决策程序部分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一是建立了决策拟订制度。建立了决策事项拟定有关的政策法规梳理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贸易政策合规审查制度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制度,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草案内容,按照规定落实有关要求。

二是细化了公众参与制度。决策事项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可以开展民意调查。

三是完善了专家论证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同时,对专家(专业机构)的选择、参与论证专家人数、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等作出了规定。

四是完善了风险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主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生态环境风险、公共安全风险、财政金融风险、舆情风险和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五是完善了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了合法性审查材料送审要求,将合法性审查时间由15个工作日调整为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细化了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

六是完善了集体讨论决策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三)决策执行和调整部分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一是完善了决策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要求。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策机关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二是调整了决策后评估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决策后评估:(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重大行政决策的,由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另外,草案对个别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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