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绩〔2021〕9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办法》明确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各方权利边界,厘清各方责任与义务,合理确定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的准入机制,对于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完善绩效评价工作机制与流程,促进绩效评价质效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研究,抓好贯彻落实。

二、夯实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健全和细化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绩效评价主体责任,择优选取第三方,合理确定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的具体范围,参与评价实施方案、评价报告评议,提高评价质量。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情况、评价报告信息上传及档案管理情况、主评人评定管理情况等执业质量相关内容的监督检查。

《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